公司注册:“偷税、漏税、欠税、抗税”四者有什么区别?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申报纳税是必修的课程,切不可偷漏欠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证后果比较严重。那“偷税、漏税、欠税、抗税”是什么意思呢,它们的区别又在哪里?
四者的区别:
主观目的不同: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表现为故意不缴税或少缴税;漏税、欠税并非主观故意不缴或少缴。偷税与抗税相比,情节较轻;抗税是指以暴力或武力相威胁,情节较重。漏税是纳税人不知道应缴的税款。欠税是指超过缴税期限未缴纳税款,纳税人本身知晓应该缴纳的税种以及税款。
社会危害性及法律后果不同:抗税最严重,偷税次之,欠税和漏税再次之。抗税和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国家法律会予以严厉的制裁;而欠税和漏税则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偷税、漏税、欠税、抗税四者之间的区别。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的税务知识,请关注曼德企服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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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税收筹划与偷税,欠税,抗税和骗税的区别?
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的区别有:
1、概念不同;
2、方法不同;
3、违法程度不同。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综上所述,偷税是故意的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税是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表面形式合法。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骗得税务机关信任,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并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漏税是无意发生的少缴税款行为。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筹划应包括三个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
目前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纳税筹划就特指一种情况即节税筹划,换句话说这是将节税与纳税筹划等同的观点。二是将纳税筹划外延延伸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不缴税的行为,甚至将逃税策划、欠税策划都包括在纳税筹划的概念中,如果将第一种观点称为“狭义派”,那么这一种观点应称之为“广义派”。我的观点是以逃税为代表的违法手段不属于纳税筹划范畴,纳税筹划应包括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节税筹划、避税筹划和转嫁筹划。
一、偷税、漏税、骗税、抗税不是纳税筹划
以节税、避税、转嫁为代表的纳税筹划,是在符合税法或至少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以偷税为代表的“偷漏骗抗欠税”决不是纳税筹划。
1.偷税的法律责任: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我国对偷税行为也有专门的处罚规定。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卜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额的l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卜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厂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漏税的法律责任: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由于税务机关对漏税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加强纳税宣传不力,或工作疏漏,税法太繁杂等),我国的征管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不过应限期补缴税款。
3.骗税的法律责任:骗税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从而从国库中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因此,骗税是特指我国的骗取出口退税而言的。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抗税的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对抗税行为,《补充规定》中明确了以下法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5.欠税的法律责任: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久税款的行为。一般将欠税分为主观欠税和客观欠税两大类,若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于故意欠税,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意多头开户,用现金进行货款结算,资金进行银行体外循环,并非真正没有钱,而是有钱不想按时缴、足额缴,甚至根本不想缴。但不论何种原因欠税,都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欠税的法律责任,我国《补充规定》中的处罚是:“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值得企业经营管理者注意的是,缓缴税款不是欠税,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就是说,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只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内书面申请并获批准者,即可获得不长于三个月的延期纳税期限,并且“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但关税须经海关批准后,在缓缴期内按月支付10%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二、避税筹划的概念及其特征
避税筹划和节税筹划不同。避税筹划与逃税筹划也不同,它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笔者称之为“非违法”。
由于避税筹划是以非违法的手段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故避税需要通过反避税加以抑制。但避税与逃税有本质差别,逃税是非法的,它依靠非法的手段,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因此对逃税应加大打击和依法处罚力度,而对避税只能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如加强立法和征管等,一般不能依法制裁。
究竟何为“非法”,何为“非违法”,何为“合法”,这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没有超国界的法律的统一标准。因而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即在甲国为非法的事,在乙国也许是天经地义的合法行为。所以离开了各国的具体的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观点来判断哪一项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换句话说,有时候很难在避税与逃税之间,甚至避税与节税之间划一条经渭分明的界线。在有些国家,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认为是触犯了法律,在这样的国家中,逃税与避税之间的界线就更加模糊。
既然避税“非违法”,为何要反避税?其实避税的非违法性是从法律而言,就经济影响而言,非违法的避税与非法的逃税之间的区别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两者同样减少了财政收入,同样歪曲了经济活动水平。因此,反避税的深层次理由源于经济而非法律。此外,提倡政府反避税还有一层好处在于:要求政府制定出更为严格的税法,高质量税法在纳税人“钻空子”的过程中产生。因此,提倡反避税至少有以下三点好处:(1)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增长;(2)有利于经济活动的“公平”和“公正”;(3)有利于高质量说法的产生。
归纳以上分析,可将避税筹划的概念和特征归纳如下:所谓“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其特征有:(1)非违法性。逃税是违法的,节税是合法的,只有避税处在逃税与节税之间,属于“非违法”性质。(2)策划性。逃税属于低素质纳税人的所为,而避税者往往素质较高,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了解甚至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巧妙安排,这就是所谓的策划性。(3)权利性,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袒护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4)规范性。避税者的行为较规范,往往是依据税法的漏洞展开的。
研究避税最初产生的缘由,不难发现:避税是纳税人为了抵制政府过重的税负,维护自身既得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各种逃税、骗税、欠税、抗税等受到政府严厉的法律制裁后,找到的更为有效的规避办法。纳税人常常会发现,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损失惨重,而有些纳税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顺利过关。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些智慧型纳税人常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纰漏和缺陷,顺利而又轻松地实现了避税或节税而又未触犯法律。这就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对避税趋之若若骛,政府也不得不将其注意力集中到完善税收立法和堵塞征管漏洞上。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避与堵,大大加快了税制的建设,使税制不断健全,不断完善,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随着税制的完善及征管漏洞的减少,筹划的空间日益狭窄。继续追问: 就以上那几个的联系和区别? 谢谢补充回答:(1)逃税
一般认为,逃税(tax evasion)作为一个外语语词的直译,与我国税法上所称的偷税并无实质区别。
(2)偷税
偷税是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从而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行为。对此,我国刑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予以惩处。
(3)漏税
按照较为普遍的观点,漏税是指纳税人由于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由于工作中粗心大意和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无意识地不缴税或少缴税。也就是说,纳税人主观上不存在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意图,只是由于过失或疏忽没有缴税或少缴税。
(4)抗税
《税收征管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5)骗税
骗税是指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的行为,主要是骗取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款的行为。
(6)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因没有按时或足额缴纳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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