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和州、地区有什么区别?
地区是省(或者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市是实在的一级政府组织,从级别上看是大致相同的!但地区是虚设的机构、是派出机构,所以没有人大、政协等等,有的只是省人大某某地区工作委员会、政协也是一样的。检察院、法院的法官检察官的任免都要通过省人大。所以地区不是真正的一级政府,有时候也叫行政公署。
自治州有州政府,地级市有市政府,但地区是没有一级政府的,只有省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这个不属于地方政府,而属于政府派出机构。所以地级市和自治州也都有对应的人大,但地区只有一个下辖县市人大的协调机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在中国,行政地位属于地级行政区,因其行政建制级别与地区相同,故称“地级市”。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取代之前的专级市之称。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地级市数量逐渐稳定下来,截至2017年10月2日,在总计334个地级行政区中,其中有294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逐渐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地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在中国,行政地位与地级市相同,属于地级行政区,是中国大陆的省、自治区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划分的地级行政区域,区域内包括若干个县、自治县、县级市。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地区始设于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地区不是一级地方政权,而是设立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1]20世纪80年代起,大部分地区被撤销,地区所管理的县、自治县、市改由地级市领导。现存的地区主要存在于黑龙江、西藏和新疆等省区。
另外地区也指北京市的区政府派出的对城乡结合部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管理的过渡的特殊乡级行政区。
全国现存7个地区。
除自治州辖市外,所谓“地级市”、“县级市”都属省辖市。在省辖市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只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之别,没有“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分。地级市和县级市的称谓在文件中正式使用是80年代前期才出现的。主要源于市领导县体制大范围推行后对省辖市进行分类管理的需要。1983年5月18日国家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在《关于地市机构改革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首次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同年在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划批复中正式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此后,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别广泛体现在机构编制、干部配置及工资待遇、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以及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
县级市是指行政地位相当于县,包括省辖县级市和自治州辖县级市。县级市不设市辖区,从直接行政领导关系看,县级市一般由地区、地级市代管,自治州辖市则由自治州领导。改革开放以前,县级市一般是从县域范围内分出一个或几个乡镇设市而来,也就是常说的“切块设市”。那时,我国县级市发展缓慢,一定时期内比地级市还少,如1975年全国有地级市96个,而县级市只有86个。改革开放以后,加快了设市速度,改革了设市模式,特别是1983年以后撤县设市越来越多。到1998年底全国共有437个县级市,比改革开放前的1977年增了347个,其中80%是撤县设市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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