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异同点
一、相同点
1、交易的对象相同
“交易的对象”在此指交易过程涉及的主要项目内容。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均主要涉及非货币性资产,而较少涉及货币性资产的流入和流出。
债务重组的四种方式中,以资产清偿债务中的债务重组的四种方式中,以资产清偿债务中的资产划分为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在债务重组中,只有现金清偿这种方式才会涉及现金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交易的性质相同
“交易的性质”在此指交易是属于企业的日常典型业务,还是特殊业务或事项。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是企业的特殊业务。特殊性在于债务重组不是正常的偿还债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是正常的买卖资产。
二、不同点
1、交易产生的境况及动机不同
债务重组业务产生的前提即债务人发生财务闲难,导致其无法或没有能力按原条件偿还债务。同时债权人作出一定的让步。通过债务重组,债务人盘活了资产,调整了债务结构和经营结构,债权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将要发生的损失。
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产生,前提是交换双方恰巧拥有对方中意且需要的非货币性资产,并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这种方式取得且拥有这项资产,据此可以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缓解企业的资金。
2、交易中资产的划分对业务的影响不同
现行会计准则将资产划分为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债务重组中资产的划分不影响债务重组业务的界定,只要是以资产抵偿债务均是债权人作出的让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是否是货币性资产,将资产划分为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判断标准为补价比例是否低于25%(用货币性资产的金额除以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的补价指的是“货币性资产”,而非“货币资金”。
货币性资产又包括货币资金(即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资产的划分直接影响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判断。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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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不同: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法律后果不一样。破产是法人消灭或死亡,全部的义务清算后消灭。债务重组是对企业的优良资产重新组合,法人人格不消灭和死亡,继续存在和发展。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市场化特征,而重整制度是各方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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