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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税收主体和客体具体指什么?请举例说的通俗点。我若懂了加分

百变鹏仔1年前 (2023-12-20)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主体义务

税法中税收主体和客体分别是:

1、税收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及行为。

1、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2、所得额,包括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

3、财产,即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财产,如房产、车船等。

4、行为,即法律规定的特定性质的行为,如屠宰行为等。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课税对象,如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

5、房产税是对房屋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房屋;所得税就是对纯收益额征税。征税对象是税制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四)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五)以作价投资或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二)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四)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纳税主体的什么是纳税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和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等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由不同的组合构成。其中,税收征纳关系是最基本的税收法律关系,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是最主要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此外,税收实践中还存在因委托代理关系成立而产生的代征人、税务代理人等受托主体。

1. 征税主体

征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履行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征税权是由国家享有的,但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无法直接行使其享有的权力,总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征税权授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行使。就我国而言,在具体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行使征税权的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海关总署和地方各级海关负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位税的征收和管理。除此之外的大部分税收都是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可以说,税务机关是最主要的征税主体。

2. 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并负有纳税义务的当事人。纳税主体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广义的纳税主体既包括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不同的纳税主体之间承担的税法义务和享有的税法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3. 受托主体

根据税法规定,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目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借助第三方力量实施税收法律活动。例如,税务机关为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作为代征人,代为征收税款;纳税人为了克服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不足,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处理税收事务。这种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地位介乎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第三类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我们称之为受托主体。

受托主体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论代征人还是税务代理人,都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征税主体或纳税主体,即委托人,将其依法享有的部分权力或权利委托给有关单位(组织)或人员,受委托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税收法律行为。二是此种委托均不发生法律主体资格及其权力或权利,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的转移。受托人在受托范围内实施受托行为的税收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因委托人身份不同,二者受托享有的权力(或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各有不同。代征人是受税务机关委托,依法行使代征税款的权力,而税务代理人是受纳税人委托代为办理以履行纳税义务为主的相关涉税事宜。

法律依据:

税法中税收主体和客体具体指什么?请举例说的通俗点。我若懂了加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关于纳税主体的具体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观点将纳税主体的范围局限于“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而认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所负有的扣缴义务、担保税收债务履行的义务是与纳税义务相关的义务,并将其排除在纳税主体之外,称为“相关义务主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少。

另一种是广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将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履行的主要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纳税义务的有关主体均称为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这种观点不将纳税主体拘泥于“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是还将其所履行的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义务等在实质上相当于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也包括在纳税主体之中,是为大多数学者主张的观点。这里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赋予这些主体以纳税主体的地位和资格,有助于明确他们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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