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不同
最大诚信原则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不同点如下:
1、适用的主体不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民诉中诚实信用原则还可以适用于法院;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调整民事行为,民诉中诚实信用原则调整诉讼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位阶最高但毕竟是一般性原则,要满足贯穿整个民商法体系的要求,就必然要考虑各个部门法的轻重缓急,不宜做过严过细的规定。
相反,最大诚信原则之所以被称为“最大”,并非是与一般诚信原则相对抗的表现,而是因为它在要求上比一般诚信原则更加严格,强度更高。 所以,最大诚信原则离不开它的严格性,这也是其获得与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相区别的重要个性基础。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 重要事实 。
诚信原则,又叫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
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法律条文介绍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1、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当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应当依诚信原则订立契约和履行契约。要求民事主体应以善意、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或签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信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在司法适用方面,诚信原则要求法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理解、解释、适用法律。法官可以通过诚信原则实现法的续造和漏洞填补,为新的社会利益冲突和问题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在合同存在漏洞,运用合同条款和合同法规无法对合同漏洞进行解释时,法官运用诚信原则亦可以填补合同漏洞,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
在不同的金融契约中,契约双方的诚信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履约诚信:契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确保交易顺利完成,其中,履约的诚信行为包括按时支付款项、履行交货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等。
2、保密诚信: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契约双方可能会涉及到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双方应当保守机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对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时,双方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对方披露必要的信息。
3、诚信协商:金融契约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和沟通,在出现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欺诈、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4、风险诚信:金融交易往往伴随着风险,契约双方应当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把控,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对方,在风险出现时,双方应当积极应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