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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义”指的是什么?

乐乐1年前 (2023-12-20)阅读数 14#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道义自己的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不仅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古人非常重视的一种道德修养和人格境界。“义”是指道义,即行为是正义的或符合道德。

“义”与“仁”的关系甚为密切,所以“仁义”二字经常并称连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仁”是“义”的内隐,“义”则是“仁”的外显。

在古代,“义”还常常与“利”相对而言。

先义后利,以义制利,是儒家的重要思想。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孟子认为,在“生”和“义”不可兼得的情况下,要“舍生而取义。” ?

古人的“义”指的是什么?

孔子说:“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又说:“见得思义。”(《论语?季氏》)

利益是人希望获得的,但是不能见利忘义。见到可以得到的,要考虑是否符合道义,这是取之有道,见利不忘义的大道理。对此,孔子曾讲过春秋时齐景公的例子。

齐景公本来是一位继齐桓公之后可能使齐国再度称霸的君主,但他后来奢侈腐化,做了许多不仁不义之事。所以齐景公死的时候,尽管他有马四千匹,可民众却找不到他有什么德行可以称颂。 ?

如果一个人不义之事做的太多,我们会说他“多行不义必自毙”。

这句话来源于《左传?隐公元年》,大意是总是做不合道义的事情,最终一定会受到惩罚。这句话揭示一个道理,一个人行不义之事或许会一时侥幸得逞,但是如果不义之事做的太多,最后一定会遭到惩罚。

古人讲“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三尺头上有神灵,人无论是行善或是作恶,一定会有果报,只是时间的问题。 ?

孟子说:“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孟子?尽心上》)大意是不是自己的东西而据为己有,是不符合道义的。但反过来讲,在“合义”的情况下自己该得的利是可以拿的。

孔子的学生子路曾救起一个落水者,这个人送给他一头牛表示感谢,子路很爽快的接受了。孔子知道后很高兴,说从此以后鲁国必定会有人去抢救落水的人。人只是在不“合义”的情况下才不能将利据为己有。 ?

孟子还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这是孟子关于“义”“利”关系的论述。

这句话的上文是:“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两难的选择,就像鱼和熊掌都是自己想要的,但是在只能择其之一的情况下,就要权衡利弊得失。

古人认为,虽然生命可贵,但是维护道义更为重要。为了维护道义,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这才是“仁义”之士。 ?

董仲舒说:“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春秋繁露?仁义法》)即所谓道义的法则,在于端正自己,而不是端正别人。

在董仲舒看来,儒家的“仁”是为了“安人”的,所以,对别人要讲“仁”;而“义”是“正我”的,是用道义来正自己。 ?

陆九渊认为:“君子义以为质,得义则重,失义则轻,由义为荣,背义为辱。”(《与郭邦逸》)大意是君子以道义为重,得到道义的人就受到尊重,丧失道义的人就不值一提;遵循道义是光荣,背离道义则是耻辱。 ?

陆九渊讲的儒家的“义”,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举止,都应以道义为准。符合道义的事一定要去做,这是做人的光荣;而背信弃义的事一定不要去做,因为这是做人的耻辱

是体现等级的,这些东西不能随便给人家,不能随便答应人家.孔子的意思是说,土地可以多给他,别的东西赏赐可以多给,比如多给土地,但是等级、制度、规范这些东西不能违反,违反这个东西不符合义,不能违反.所以违反了礼,你等于破坏了礼,破坏了礼,你就破坏了礼背后的内容——义,义就被你破坏了.

 义和利

 孔子认为:守礼才能体现义,才能体现仁爱思想,可是如果讲义的时候涉及到利益冲突,一方面有金钱可以赚却违背良知,一方面讲了仁爱却失去了实惠,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和道义发生了冲突,这该怎么办呢?

 义与利的关系.孔子说得很清楚:“见利思义,见得思义,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个孔子是非常明确的,我们不能为了一些利而放弃义,放弃道德,这是不可以的.

 《左传》里有这么一个故事,宋穆公义不传子.宋国,宋穆公病重了,宋穆公当时是君主,应该说在指定继承人这一方面,在确定继承人这一方面,他是有权力的,而且他有一定的威信,底下的大臣也拥护他,那么当时他有两个选择:一个选择,他让自己的儿子来继承;另一个选择呢,他不让自己的儿子来继承,也是应该的.为什么呢?因为宋穆公并不是从他父亲那儿继承了宋国的君位,从谁那儿呢?从他的哥哥那儿继承的君位,他哥哥是宋宣公,当初宋宣公临死前,当时宋宣公的儿子年幼,还不能够当君主,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他也可以立自己的儿子,他也可以立别人.当时宋宣公没有立自己的儿子,他立了谁呢?他立了自己的弟弟,立了宋穆公,所以宋穆公认为从道义上讲,现在他要死了,他不应该把这个君位给他的儿子,他应该给他哥哥的儿子,也就是说给他的侄子,这才符合道义.可是当时,他如果立自己的儿子也是可以的,没有什么不可以,底下的很多大臣也同意,也赞成,而且他本人当时也有这个权力,因为他就是君,现官现管,他哥哥已经不在人世了,他完全可以立自己的儿子.那么这里有一个利和义的问题,这个时候宋穆公他想到的是道义,所以他跟那些大臣提出了什么呢?还是立我哥哥的儿子,立宋宣公的儿子,他认为这个符合义.如果我不这么做的话,我就不符合义了,我不符合义,我怎么见我死去的哥哥.所以这里有一个利义之争,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宋穆公他选择了义,并没有选择利.他也完全可以选择自己的利益,但他没有选择利,他选择了义,那么这就是义和利益的关系.两得相互冲突的时候,当然尽量统一,儒家是讲究尽量统一.孔子说过:“富贵如可得,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就是我要能够富贵的话,能够得到好处,能够发财致富的话,我就是给人家赶车,我也干啊.我当然想富贵,君子爱财嘛,但是孔子又说:“如不可求,从吾所好”.就是富贵如可求,我去干,让我当执鞭之士,我也干,如不可求,不可求是什么意思,不符合义,不符合道德,那么不符合道德去让我求富贵,那我不干,我不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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