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那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相比效力如何?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建立在必须是同位法的基础上,而且要以同一机关制定为条件。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优先适用新的规定而不是旧的规定,是因为:当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当然应当适用新法。如果属于其他情况的要看制定的机关分别是什么,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就算是新法也是无效的。
法不涉及既往: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以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区别:
(1)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举例: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的期限为4个月;2008年1月1日后,所得税税率为25%,申报缴纳的期限由4个月改为5个月,在汇算清缴2007年的所得税时,因为这是去年的业务,根据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计算所得税时要用33%的税率,申报期限是5个月。因为税率属于实体法的内容,而纳税期限为程序法的内容。
(2)新法优于旧法,是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时,新法优于旧法。是事件发生时,新法与旧法都已经颁布了,新法与旧法对此都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新法。举例:李某在2008年3月28日取得当月工资,在3月发放工资,计算个税,扣除2000元,这体现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2008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3)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注意这里的新法通常是指实体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举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时则不存在违法之说.但是10年后的今天法律规定了,谁做了A事件就必须要拘留15天.这个时候,如果我以前做过A事件是没罪,但是如果我在该项法律条文生效后,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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