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控告式诉讼与纠问式诉讼的概念?以及区别是什么?
纠问式诉讼其对称为“控诉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发端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期和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亦曾是欧洲宗教裁判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3)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4)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
控诉式诉讼又称“弹劾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其基本特征是:(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纠问式诉讼和控诉式诉讼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所处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不同。纠问式诉讼是君主专制的产物;而控诉式诉讼则是奴隶制民主共和和封建制初期的产物。(2)审判官的职能不同。纠问式诉讼实行的是集侦、控、审三权于法官一身;而控诉式诉讼则实行控、审分立的原则。(3)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只是诉讼的客体,只能被迫究,被处罚,没有任何诉讼地位;而在控诉式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都有控辩的权利。(4)审讯的形式不同。纠问式诉讼是采取秘密的,刑讯逼供合法化;而控诉式诉讼则是实行审判公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
参考资料: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其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诉讼行为。
其控告行为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的。控告和举报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检举人一般是与违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既不是同案人,也不是被害人;而控告人则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害人,或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共亲居等;
2、行为的目的不同,检举一般是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是控告一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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