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和追缴区别
追缴和收缴的区别如下: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产。也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收缴指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物品,包括违禁物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个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直接工具;
2、依据不同。
追缴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收回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退还原主或上缴国家,人民法院依法将犯罪分子未缴纳的罚金从其个人存款中划出,或以其财产变卖款抵缴和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将判处犯罪分子没收的财产,收回上缴国库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没收”属于处罚措施。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释义,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行政相对人无意或有意未上缴国家。“没收”的对象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取得的收入或财物,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预以退还被征收者或上缴国家,并且对违法经营还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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