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岛是岛吗?还是礁石
菲律宾认为是礁石,中国认为是岛。实际上按面积看是"黄岩礁",但中国为了争取更大的海洋权益一直说是"岛"。因为按岛屿除了享有12海里的领海,还有三百多(具体数据网上有)海里的海上毗领区和海上专属经济区,而礁石则不行。就像日本的"冲之鸟岛",中国一直认为是"冲之鸟礁"一样。
岩礁。
在1967年成立的联合国特设委员会(1968年改为常设的“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以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1982年)上,关于岛屿制度的内容也存在争议。对其的争议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其一,主张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岛屿分类,并赋予各类岛屿不同的法律地位,所谓的分类处理派。这派理由为,让人类不能居住、不能经济生活的小岛取得其周围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等广大的海域,将严重影响海洋自由使用、限制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为基础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所以,一些国家主张,应按照岛屿的形状、大小、人口的多少等各种标准将它们分为岛屿和岩石(或岩礁)。
其二,主张对岛屿不设具体标准,赋予所有的岛屿统一的地位,所谓的统一处理派。
后经审议和协调,结果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公约》关于岛屿的定义中(第121条)达成了妥协。
关于岛屿制度的《公约》第121条第1款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第2款规定,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国际社会间接地采纳了统一处理派的观点,但并不完全,因为存在《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内容。
从上可以看出,第121条的第1-3款都是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所以,第3款中的岩礁也应是第1款中的岛屿的一种,即第3款中的岩礁被认为是岛屿的特别形态,这种观点多被学界认可。换言之,《公约》第121条整体是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第3款的岩礁只是例外的岛屿,而被称为岩礁,所以,第3款的岩礁也应符合第1款规定的要件。
当然,上述对《公约》第121条的文本解释,也存在不同的意见。例如,日本政府代表于1999年4月16日举行的众议院建设委员会上在回答关于冲之鸟岛礁的问题时指出,冲之鸟满足《公约》第121条第1款岛屿的条件,它是岛屿不是岩礁,同时指出,第121条第3款不是关于岛屿的规定,而是关于岩礁的规定,况且《公约》也没有关于岩礁的定义,即使从国家实践来看,根据此条也不能成为特定地形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依据。日本政府现在仍持上述观点。可见,日本政府的立场是将《公约》第121条的第1款和第3款内容分开处理和认识的,这显然违反上述从文本解释得出的观点和制定岛屿制
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