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国外领证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1、提交夫妻双方婚姻状况证明的材料,国外的证明需要公证机构公证;
2、开具申请人在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关于申请人未婚夫妻的证明;
3、提交国外人员出具前往国机构公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要求国内人员去完婚的证明;
4、前往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须提交有效的入境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国外登记结婚国内是认可的。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国外进行婚姻登记,在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国外登记结婚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可以被承认的,不过回国后还是需要公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按照上述规定,在外国领取的结婚证只要不违反我国民法典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在国内是有效的,而且不需要在中国境内再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认证手续。,但是如果要在中国境内使用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如需要在国内办理离婚,则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而且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书的认证和在香港台湾领取的结婚证书的认证也有所不同。,(一)国内不可直接办理离婚,(二)国外离婚国内不承认,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当事人要想在中国取得离婚效力,必须向中国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如果他们在中国结婚,然后在国外登记离婚,他们在中国是不承认的。在国外登记结婚的情况,只要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在国内就会得到承认,如果在国内使用国外的结婚证,就需要进行公证。,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要是可以的话,还是在国内结婚会比较好,将来做什么也比较方便,而且为了防止以后夫妻两个人离婚的时候产生矛盾,在结婚之前最好能做个财产公证。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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