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和选取的区别
词意不同,使用对象不同。
1、词意方面。选取指从一定范围、集合、体系中挑选出某些特定的事物、数据、元素等,强调的是在已有的选项中进行筛选、筛选出所需的内容。选举指的是用投票或举手等表决方式选出代表或负责人。
2、使用对象方面。选取的使用对象可以是物和人。选举的主体只能是人。
其一,选举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职务不同。其二,选举和决定任命人选的提出程序不同,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候选人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国家机构的有关组成人员的人选,主席团可以提出候选人,代表依法联名也可以提候选人。而决定任命的人选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只对由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反对,代表不能另提候选人。其三,选举和决定任命人员的通过程序不同,选举结束后,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得票数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发布公告,公布各项职务当选人的名单,选举的法定程序即告完成。决定任命的人选经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团提交大会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后,由大会主席团宣布通过决定,通过决定后,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予以任命。至此,决定任命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决定任命: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任命: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任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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