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人组织,它们在组成目的、构成组织的意思表示以及组成形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 组成的目的不同:
首先,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在组成的目的上存在差异。社团法人是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结合而成的法人组织。这意味着它的成员通常有着相似的兴趣、活动目标或社会使命,并通过组织成为法人实体来追求这些目标。
典型的社团法人包括各种协会、俱乐部、基金会等,它们的成员通常都有着相似的兴趣或使命,例如专业协会、慈善组织等。
财团法人则由具有一定目的的财产结合而成的法人。这意味着它的存在基于捐赠或资金管理的需要。财团法人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和运用捐赠的财产,以实现特定的公益或慈善目标。
典型的财团法人包括慈善基金会、文化基金会等,它们的存在是为了有效地管理捐赠和推动特定的社会事业。
2、构成组织的意思表示不同: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在构成组织的意思表示方面也有区别。对于社团法人而言,它是根据社员的意思来构成法律关系的法人。这意味着社团法人的成立取决于个体社员的意愿和参与,他们自愿加入组织,共同追求特定的社会或职业目标。
社员的共同意愿和行动形成了社团法人的基础。
财团法人则是以捐赠者的意思而构成的法律关系基础的法人。它的存在依赖于捐赠者向法人组织提供资金、财产或其他资源。捐赠者的意愿是财团法人存在的动力,因为他们的捐赠构成了法人的财产基础。
财团法人通常有一个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用捐赠财产,以实现法人的宗旨。
3、组成形式不同:
最后,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在组成形式上也存在差异。对于社团法人而言,它必然要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而组织起来的社员作为其成立条件。社员可以通过会员资格、注册或其他形式正式成为法人组织的一部分,共同参与组织的决策和活动。
相比之下,财团法人的成立主要依赖于是否有捐赠财产的行为。一旦捐赠者向法人组织提供了足够的财产,法人就可以成立并开始履行其宗旨。财团法人通常有一个董事会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用捐赠财产,以推动特定的公益或慈善事业。
综上所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在组成目的、构成组织的意思表示和组成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理解它们各自的功能和角色,并选择适合特定需求的法人类型。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分类基于法人设立的法律标准为依据分为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法而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可以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如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
我国《民通》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民法总则》把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以下三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社团法人的代表是公司,但公司是营利性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性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分为登记和不需要登记两类。如妇联,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不可能具有营利性,但是社团法人可能具有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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