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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区别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20)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当事人程序

法律分析: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中止执行是指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是什么意思啊

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如下:

1、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2、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3、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同;

4、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区别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所谓 “中止执行” 是指因突发情况而需要暂停对某个案件判决的执行工作。例如:被执行人突然失踪,执行工作暂时无法继续,需要等待明晰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等,需要中止执行工作程序。另外,“终止” 与 “中止” 的意思是不一样的,一个是(终结)的意思,另外一个属于(暂停)的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执行是指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导致的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如果情况改变或消失,可以继续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并不是对执行的终止,并不是说直接把程序结束,而是一种暂时的中止,要视后续的情况变化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律客观:

一、中止执行什么意思中止执行,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与终结执行不同。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这在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上都有规定。现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中止执行,一般先由执行员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同意,在执行笔录中说明,即可宣告中止执行;如果申请人不同意,经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与终结执行不同。因此,在中止前已经执行完毕的,继续有效,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以依职权主动恢复;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执行员批准后恢复。二、中止执行的程序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一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并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行人;二可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进行。恢复执行是原执行机制的继续运行,不是执行程序的重新开始,执行中止前已为的执行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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