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与接受组织调查(或审查)有什么区别?
双规与接受组织调查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对象不同
双规针对的是***员。接受组织调查不仅针对***员。
2.含义不同
双规是中国***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
接受组织调查指的是,官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党和国家的调查和处分,是一种调查和处分。
3.程度不同
凡是被采取双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
若党或政府监察部门在公开渠道发表接受组织调查的公告或决定,表明组织已经发现了重要证据线索,是确定无疑的违法违纪事实,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突破。即双规是接受组织调查的调查方式。
4.执行机关不同
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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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
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的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
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
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立案调查代表对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基本认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立案调查是纪委常用说法,指国家工作人员(党员)涉嫌违纪问题,由纪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两规,查实后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如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调查有四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2、有明确的违法主体;
3、达到法律规定的处罚条件(刑法和行政法规不同);
4、属于该机关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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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纪委立案调查与双规: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
“双规”一词出于《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是中国***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
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双规通常用于查处***员中的腐败分子(但也有“双规”被违规使用在非党员的农民身上的报道)。
被双规的官员通常被从家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虽然是说在规定的时间,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通常规定的地点是宾馆等地。
被双规人士未清楚说明事件前不能离开。我国可以长时间拘留审查疑犯。但是后来扣留不能超过24小时。但是对于一些政府官员来说,如果24小时一到就放人。
他们可以销毁证据,串联同谋。这个漏洞是通过双规来弥补的。对于***官员,规定地方,规定时间交待问题。
三、双规与刑事强制措施:
对党员采取的“双规”措施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无“双规”一说。
“双规”只是各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与刑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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