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收、征地、腾退有什么不同
一、拆迁
拆迁是指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拆除许可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通俗来说“拆房子”。狭义的“拆迁”是基于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这类项目的特点是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导致拆迁过程中会频繁发生一些暴力事件,摧伤害人民破坏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结束了房屋拆迁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房屋征收制度。此后,我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少了不少。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是市、县级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则无权征收土地。
拆迁的目的很多,例如,绿化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种项目都是拆迁。
其次,征收必须是“先补偿,然后再搬迁”,并且在程序方面更加合法化。被征收的相关权利人有参与权,知情权等等权利。
在征收补偿的价格方面,征收通常采用市场比较法,补偿金额较高。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评估机构基本上由征收方指定,因此在补偿方面仍然存在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补偿。
三、征地
土地征收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得到补偿和安置。
土地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
由于我国土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体成员的住宅建设。因此,在需要集体土地时,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然后将土地转让或分配给土地单位或个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行政机关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四、腾退
房屋腾退的一般理解是,房屋所有人没有正当理由占用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房主有权要求房主搬出房子。房屋腾退一般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腾退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在法律上不可能给出适当的定义。但在一些地方项目运营会以房屋腾退的形式出现要求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