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子和变态有什么区别?
疯子和变态都属于有精神问题,但是我个人感觉还是有区别的。
最大的区别就在于:
疯子是在精神上完全、彻底的崩溃,他的精神错乱是针对所有事物的,即已经完全不具备正常人的思考能力;
而变态的精神错乱大多表现在某个方面,在其它方面是基本正常的,即他在一般事物上具备思考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有在某个特定的方面控制不住自己。
大多数人都有过焦虑、抑郁、莫名其妙的愤怒或者不能对付复杂生活的经历。今天,要过一种令人满足而有意义的生活,比过去的世纪困难得多。在一个急剧的社会变革和知识与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曾给我们祖先以安全感的社会,已不能再作为我们行为的准则,有关我们工作、学习、婚姻和家庭的许多传统看法都面临严峻的挑战。大量的事实证明,今天的生活比过去有更大的压力。镇静剂、安眠药、酒精和其他药物的应用逐渐增加;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的数量增加;人们企图通过沉思和自我催眠来改变自己的意识状态而获得解脱的尝试也越来越多。
今天人们所承受的社会心理压力远远高于以往任何时代。在这样一种情境下,我们不得不来讨论一下“变态”。我们将努力划分清楚变态与常态行为的界限。但这一点在实际当中又是很难做到的。
一、变态的定义
我们怎样给“变态”下定义?用什么标准区分“变态”与“常态”行为?1.统计常模的离差
变态这个词指“离开常态”。许多特性,例如身高、体重和智力,当对全体进行测量时,均包括一个数值的分布。大多数人的身高处于中等范围;少数人是反常的高或反常的矮。反常的定义是以统计次数为常模的。但是,根据这一定义,那些极端聪明和极端幸福的人就会被划为变态。因此,给变态行为下定义时,我们不能仅仅考虑统计次数的问题。
2.社会常模的偏离
每一个社会都有某种一般可以接受的行为标准或常模。明显偏离这些常模的行为就被认为是变态。但是,在那样的社会里,这种行为通常也是(但并不总是)统计上稀少的。然而在用社会常模的离差作为标准来定义变态时,还存在几个问题。
被一个社会认为是正常的行为,可以被另一个社会视为是变态。例如,当实际上并没有人谈话时却“听到声音”,或者“看到幻象”,一些非洲部落不觉得这有什么不正常。但是大多数社会却认为这种行为是变态。
在同一个社会中,变态的概念是随时间变化的。例如,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吸大麻、在海滩上赤身裸体被认为是变态,但在今天,虽然仍不为多数人认可,但趋向于作为生活格调的不同来看待而非变态。
最有争论的是同性恋究竟应不应该认为是变态的问题。同性恋者曾被认为是患有精神障碍的“病人”,但是今天,越来越多的资料表明,将同性恋者视为“病人”是不正确的。
因此,常态和变态的意思依社会的不同和同一个社会中时代的不同而变化着。任何关于变态的定义都不能仅仅根据对社会的依从来考虑。
3.行为的适应不良
许多社会科学家相信,最重要的标准是行为如何影响个人和(或)社会集团的安宁,而不是以对统计的或社会的常模的偏离作为变态行为的定义。按照这一标准,适应不良指行为对个人和社会两者引起了有害的结果——适应不良的行为就是变态行为。有一些违背常规的行为会妨碍个人利益。例如,有人由于惧怕人群以致不敢坐公共汽车上班,有人喝得大醉以致不能从事工作,以及企图自杀的女人。
另外一些越轨行为是对社会有害的。例如青少年的暴力侵犯行为,妄想型患者预谋行刺国家***(当然,这些行为对于患者个人也是有害的)。如果我们采用这些适应不良的标准,则上述所有情况都可以说是变态的。
4.个人的苦恼
第四个标准是以个人的主观感觉——个人的苦恼来看变态,而不是以他的行为作标准来考虑。大多数(但不是全部)被诊断为“精神病”的人感到极端痛苦;他们是焦虑的、忧郁的,或是急躁不安的,并可能因失眠、食欲不良,以及许多病痛引起苦楚。被称为神经症的这一类型变态中,个人苦恼可能是唯一的症状,这种个人行为可以显得正常或者甚至是高效率的。
上述定义没有一个对变态行为做出完满的描述。在大多数例子中,上述所有4种标准——统计的、社会的、行为的适应不良和个人苦恼——在诊断变态上均要考虑到。变态一词在法律上的定义就是:判定一个人为“精神错乱”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他已失去判断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或者已失去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从诊断目的来说这一定义比起上面的标准是更不能令人满意的。我们必须强调所谓“精神错乱”是一种法律术语,而没有被心理学家采用以讨论变态行为。
二、什么是常态
给常态下定义比给变态下定义更加困难,特别是在一个急剧变化和错综复杂的社会里。心理学家传统的做法,是把注意集中在个体对环境的调节适应上。他们认为正常人格特征就是能够帮助个体顺应他们所处的环境——同别人和睦相处并在社会上找到一个适当的地位。许多心理学家现在都感到,如果把顺应这词等同于依从他人所作所为和所想的话,那么它对形容健康的人格来说,则具有太多的消极含意。他们集中注意于更积极的性质,例如个性、创造性和人的潜能的实现。
例如,马斯洛认为自我实现是人的最高动机。他讲到的大多数自我实现的人都被认为是心理健康的。然而,只有少数人发掘他们自己的潜力能够达到马斯洛的“自我实现”的程度。我们中大多数人过着例行的生活,受到日常生存无数需求的限制。但是我们不会被认为是顺应不良或精神失常。
尽管正常人格的定义缺乏统一的标准,大多数心理学家都同意用下列特性表示情绪健康。这些特征不能截然区分“精神健康”和“精神病态”;它们代表着这样一些特性,这些特性在正常人中要比在诊断为变态的人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1.对现实的充分感知
正常个体在估计他们的反应和能力,或解释他们周围的世界正在发生什么的时候是十分现实的。他们不会经常误解别人的一言一行,并能相当实际地评价自己的才能——他们既不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强求解决超过自己能够胜任的任务,也不因为低估自己的所能而逃避一项困难的工作。
2.自知之明
善于调节的人对自己的动机和情感是有某些意识的。虽然我们中没有一个人能完全了解自己的情感或行为,但正常人比那些诊断为“精神有病”的人有更深的自我意识。他们不掩饰自己的重要的情感和动机。
3.对行为进行随意控制的能力
正常人在控制和指导自己行为的能力方面感到相当自信。偶尔,他们也可能凭冲动行事,但是他们能够在必要的时候抑制性欲和侵犯的驱力。他们也可能依从或对抗社会准则,但是这个决定是由意志做出的,而不是来自不能控制的冲动。
4.自尊和认可
适应能力完善的人都对他们的自我价值有一定的评价,而且感到自己被周围的人所接受。与其他人在一起时能和睦相处,在社会环境中能反应自如。同时,他们并不感到在集体中被他人的观点所压服。无价值的感觉,疏远的感觉,缺乏社会承认的感觉,在诊断为变态者的人中是普遍的。
5.形成诚挚关系的能力
正常人能够同他人形成密切而融洽的关系。他们对他人的需要和情感十分敏感,而且不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做出过分的要求。通常,心理上有障碍的人是如此热心维护他们自己的安全,以致他们成了极端的自我中心者;他们全神贯注于自己的情感和所做的努力,他们寻求感情却不能回报。他们有时又害怕亲密的关系,因为他们过去的关系是破坏性的。
6.效率
适应能力完善的人在生产活动中能运用自己的能力,虽然他们的能力有大有小。他们满怀生活的热情,而不必勉强为难地去满足日常的要求。
有时人们争论说,不能解决利害冲突的人常因他们的痛苦而转向创造性工作。许多艺术家大概就属于情绪失常的人(根据对他们的行为的描述做出判断)。奇怪的是,既然他们有那么大的创造才能,那他们就应该也能“善于适应”。这一问题仍在争论中。但是他们的生活经历可以说明,有一点是清楚的。这就是他们的艺术成就是在他们自己和他们周围的人的巨大痛苦感受中产生的。在心理失常者中,虽然有少数人能够把自己的烦恼变为有利的因素,但大多数不能充分运用自己的创造才能,因为情绪的矛盾阻碍了创造性的发挥。
三、变态行为分类
所谓“变态”的行为涉及的范围颇为广泛。①急性的,短暂的,由特殊紧张事件引起;②慢性的,终生的;③神经系统疾病和损坏的结果;④社会环境不理想或错误的学习经验造成的。这些因素经常都是相互重叠、相互作用的。心理学家已经提出许多分类系统,用以划分多种诊断为变态的行为。
最广泛应用的系统是按照他们表现出的行为来进行分类。行为大致相同的人给以相同的标志。以这种分类系统划分的诊断类别就有我们下文要讨论的神经症、精神病、人格障碍。这类疾病的每一种又进一步划分为次一级的类别。我们在这里先简要地描述主要病种,然后在本章的其余部分考察次一级的类别。
1.神经官能症(或神经症)
神经症和精神病的重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神经症通常不是严重的变态行为形式,但他们苦恼烦忧之甚必须得到专家的帮助,有时甚至需要住院治疗。②他们并没有人格崩溃或与外界接触的障碍。③神经症病人虽然难以充分利用其心理机能,但一般能够进行社会生活。④神经症的主要症状是焦虑,焦虑可能直接感觉到,也可能通过防御机制反映出来。
2.精神病
精神病的特点在于严重损害了心理机能,以致妨碍病人进行正常的生活,对现实的看法有极大的歪曲,使病人不能区分幻想与真实。这种歪曲表现为妄想和幻觉。
妄想是一种错误的信念,它与经验和证据完全不符合。精神病的妄想常常以某些观念为中心:①夸大妄想(我是宇宙之王,或我就是耶稣基督);②迫害妄想(别人都议论我,他们设法毒死我);③影响妄想(我的思想被来自火星的无线电波所控制,或墙上的插座孔放出的电流控制了我);④人格解体(我已经不再是一个真正的人,我的体内腐烂了——我的内脏和大脑已经烂掉了)。
幻觉是缺少外部适当刺激的感觉经验。病人可能听到声音,看到映像,感觉有奇特的气味,或口内有特别的滋味等,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些事实。幻觉常常强化了妄想的信念,如我听到有人以猥亵的名称叫我,闻到奇怪的气味(毒气?),这不明明是敌人加害于我,难道还需要有什么别的证据吗?精神病人也表现有极大的心境改变(从狂暴的激动到抑郁性木僵),也有语言和记忆方面的障碍。
3.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是长期社会顺应不良的形式。这一类别包括以下心理异常:极端依赖、反社会的或性变态的行为、酒精中毒、药瘾等。这些心理异常不伴有对现实的曲解和智能方面的障碍(在酒精中毒或药瘾逐渐发展到损害大脑的时候是例外,此时,病人就出现精神病症状而被划分为另一种类别)。
在分析了一些病例以后,我们就会发现这类变态行为分类的意义。实际上这种分类不是令人满意的。虽然在广义的区分上大家能意见一致(如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但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对于特殊病人的诊断就有意见分歧(如神经症或精神病的某种类型)。每一个病人的行为模式和情绪问题都有各人的特点,极少能够清楚地归在某一个类别之中。
心理障碍的分类虽然并不完善,但是很有用。假如不同种类的变态行为是具有同样的原因,那么我们只能把行为相似的人分成类别,从类似性中探索其原因,再从不同方面寻找其类似性。诊断的命名也帮助从事精神病医护工作的人员彼此交流信息。假若知道某一病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妄想型,这就能对他的行为有一些了解。知道这个病人的症状与其他病人相似,这也是有帮助的(可以知道病情的进展将会怎样,或某一种治疗将会有效)。
然而,假若我们把诊断的标准看得过于死板,上述的优点也会成为缺点。那就是:①假若对每一个病例重视单一特性,并且希望这一病人能与分类的要求一致起来;②假若我们忘记了适应不良行为的标志不是这些行为的解释——它不说明行为何以产生,又何以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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