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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有什么区别

小肉包1年前 (2023-12-20)阅读数 6#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财产人民法院

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区别如下:

1、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申请主体不同。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由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诉讼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

3、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

4、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或者人满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5、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讼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决定作出裁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分析:诉讼中的诉讼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的诉讼保全的区别:

1、依据不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行生效判决了。

2、申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有什么区别

3、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范围内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九条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提起的主体不同,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裁定时间不同,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

法律分析

两者存在的显著区别,主要包含: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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