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公司借款,超过1年后再偿还,还要视同分红,缴纳个税吗?
公司赚钱了,账上有大量的未分配利润,却迟迟不分红,为什么呢?因为分红要缴纳20%个税,这个税负太高了,那股东要用钱怎么办?从公司转到股东个人账户里,作为股东借款。
有些人会知道,这样的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分红款,还是要缴纳分红个税,于是,就让股东在每年年末之前还一次,有需要的话,次年再借出来就是,用此方法来降低风险。
那么如果我没有在一年内归还,而是超过1年后再偿还借款,这种情况要视同分红,缴纳个税吗?
这个问题,粗想好像不难得出答案,但是细想却有些不明白,为此,下面将先为大家带来一个真实的案例,再在这个案例的基础上,为大家将这个问题梳理清楚,主要在案例的基础上,为大家解答4个问题:
1、个人股东借款跨年不还,可视为红利分配的条件是什么?
2、个人股东跨年后再归还借款,是不是还要被视为分红缴纳个税?
3、跨年不还,被视同分红,缴纳了个税,将来股东将借款还给公司了,已经缴纳的个税是否可以退回?
4、案例中,公司因为没有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而被处罚,是否公平?
一、案例回顾
黄山市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7年4月成立,股东中,除宁波某投资公司外,还有3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是苏某、倪某和洪某。
截止2010年年初,A公司借给3名自然人股东合计870万元,这笔借款于2012年5月归还,自然人股东从A公司所借的资金,并不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2013年2月,黄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
2014年2月,稽查局对A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认定A公司少代扣代缴3名自然人股东的个税174万元,要求A公司补扣、补缴,并对A公司处罚款87万元。
A公司不服,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处罚决定。
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A公司向3名自然人股东出借资金,所借资金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尽管3名自然人有归还借款,但是归还的时间超过了该纳税年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一审判决的维持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A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A公司上诉辩称:
1、个人投资者归还了借款后,仍然按照借款数额征收个税显然是错误的。
2、稽查局忽略了公司已经缴纳94万元的事实,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也没有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多久内还款。稽查局稽查时,3名自然人股东已经还清了借款,该借款不能视作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评析
案例中,A公司败诉了,尽管3名股东在2012年时将借款全部还清,仍然要视为分红补缴个税。对于这个案例,是否合理,估计看的人也会有不同的意见,在下面对4个问题的解答中,我再分别说出自己的意见。
1、个人股东借款跨年不还,可视为红利分配的条件是什么?
个人和企业投资所取得的红利在所得税在政策的区别如下:
一、具体的征税对象与范围不同。企税征税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益或利润所得;个税对象则是居民和非居民的个人所得。
二、税率不同。企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和1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个税有超额累进税率(从5%到45%),比例税率(20%)。
三、减免的优惠政策不同。企税收入总额中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从事农、林、牧、渔等5种情况免征或减征,以及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加速折旧、税额抵免、专项优惠等多种形式的优惠;
个税免税项目有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国家统一发放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等10项所得。
四、税前列支扣除和所得额的计算不同。企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年度利润总额在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等方法予以扣除;个税扣除包括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以及附加减除费用等扣除。
五、在征缴方式上不同。企税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在征收形式上有代扣代缴、个人申报,其他各种形式的监控与征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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