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是什么?
裁定书和判决书区别如下:
1、数量不同
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书,而可以有数个裁定书。判决书即最后案件结果的判决书,但也有是以裁定书结案的。例如原告自愿撤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以裁定书结案的。
2、目的不同
判决书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书既可解决实体问题,也可解决程序问题。判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下发,而裁定书可以以口头形式下发。
3、上诉不同
不服判决书和裁定书可以上诉,但是判决书皆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5天。而裁定书除了部分可,上诉外,其余均不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例如立案不予受理裁定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
裁定书生效时间
1、如果是一审,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生效后三日内是对方支付的时间,超过三日,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在生效之前有个上诉期限,为15天,原被告双方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不提起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通俗
区别很大,裁定和判决是法院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适用的范围、要求也各不相同。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大部分裁定主要是解决诉讼进行中的程序问题。
裁定,有民事裁定与刑事裁定之分。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1)驳回起诉。(2)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3)准予或者予撤销。(4)中止或者终结诉讼。(5)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6)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1)驳回起诉。(2)驳回上诉或者抗诉。(3)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停止执行死刑。(5)依法应予减刑或者假释等。裁定须用书面的应制作裁定书,采用口头的则记入笔录,于发生法律效力时执行。对准许上诉的裁定,应予裁定书中注明。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依案件性质,有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之分。民事判决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刑、如何处刑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从程序上说,它是结束案件的审理,因而是终局裁判。从内容上说,它是解决案件的实体法上的事项,所以是实体裁判。此外,依法院审查不同,还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判决时必须制作判决书,于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各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的结论和决定。但二者的适用是有严格区别的:(1)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实体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2)适用范围不同。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罚、如何处罚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民事判决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审理、传唤未到庭的证人。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等可以制作口头裁定。但必须将口头裁定记入笔录。(4)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在此期间内不上诉和不抗诉的,在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准上诉。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民事裁定为10日。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准上诉。宣布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性质问题,特别是其中不少是属于人民法院指挥程序的性质,固而不准上诉,而只能提出复议。属于第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定。也是不准上诉的裁定。裁定一经宣布和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移送管辖、改朗或延期审理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内容失误的裁定等。如准许上诉裁定,在上诉期内不上诉,期限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5)裁定在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都可以使用,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判决则是终局性的,每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适用事项不相同:裁定一般要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的问题,目的旨在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则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
2、两者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实体法;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是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导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上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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