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区别?
目前,招标投标普遍存在于国内各类采购活动中。采用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平等竞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防止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招标投标得到普及与推广。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和公正,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有效保证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弊端,例如合同的签订。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投标的过程就是签订合同的过程,所以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标结果出来后,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不存在中标后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谈判,否则就失去了招标投标的意义。
当然《招标投标法》这么要求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投标人的报价不同,如果允许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而允许进行合同谈判的话,不但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就彰显了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拟定合同条款的重要性。然而在招标的实际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由于没有乙方的存在,拟定的合同条款就难以兼顾双方利益且不能保证完全合理。合同中任意增加乙方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减少甲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的情况屡见不鲜,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导致最后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个别合同条款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另一种是投标人为了中标,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合同条款。
在第一种情况下:
(1)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合同条款的即为废标,而这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又最高,则招标人只能接受此投标人提出的合同条款。因为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按照合同的解释顺序要高于属于要约邀请的招标文件。
(2)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确了不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合同条款的为废标,则又可能出现得分最高且综合实力最强的投标人因有个别合同条款不响应招标文件而被废标的情况。虽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这些条款对于招标人来说可能无关紧要甚至可以接受,但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个投标人只能按废标给予处理。
在第二种情况下:
投标人为了中标,盲目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合同条款。这种情况将势必增加投标人的风险,加大合同执行难度。而投标人为了规避风险,不得不提高其报价。这样的做法增加了成本,却又未必能给招标人带来实际的收益。或者投标人前期完全以中标为目的,在不提高报价的前提下,也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合同条款,而在后续合同执行过程中提出各种附加条件,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问题丛生。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哪些合同条款是一定要响应的,哪些条款是可以自行调整的。也就是说,招标人把不能更改的合同条款设为若更改便作废标处理的条款。但这样的做法可能又会出现别的问题,即处于完全不能接受更改和完全能接受更改的合同条款中间的一些条款,这些如何处理?国际招标投标的做法是用“*”条款和“#”条款来区分,“*”是废标条款,“#”是指不响应条款就加价(适用最低评标价法)。但不响应的程度与加价的幅度之间并没有用一个可以计算的公式,但基于现实,也不太可能给每个条款都加一个公式。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就是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弊端。在一般情况下,一份公平合理的合同应能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达到双赢。甲乙双方充分考虑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取舍,最后拿出一个可以实现共赢的方案,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在招标投标程序刚性化的特殊形势下,甲乙双方不能进行谈判,只凭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必然会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另外,根据目前的招标投标制度,都是一个招标人对多家(不少于三家)投标人,所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针对乙方的部分必然是一个大众化的条款。但实际上,各个投标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及长短处,所以在个别合同条款上无法体现这种个性化的东西,也就没法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由于这种弊端的存在,目前招标投标市场上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在监管不严的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往往谈判的结果与中标结果已经相差甚远。或者一些招标人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极为严格的合同条款,投标人为了抵抗风险,不得不把投标价调高或干脆放弃投标。但是招标人想要的投标人事先知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会严格按照这样的条款执行,在报价中就不必考虑风险,报价就会较低,由此谋得中标;另一种是在监管较严的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但是因为合同不合理,所以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诸多纠纷。
在目前的招标投标制度下,要根除这种弊端似乎不太可能,我们只能想办法减少这种弊端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依法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编制的标准文本;二是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合同条款的拟定,既不能出现“一边倒”的条款,也不能利用合同监管的漏洞来谋取不正当利益。最好是给所有合同条款设置一个合理的最低要求,对于一些招标人比较看重的条款,如果投标人响应的是正偏离,要给予加分奖励;三是投标人在投标时也要慎重对待合同条款响应部分,不能为了中标就盲目响应所有条款,不能一切以中标为目的,还应考虑合同执行的可行性,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招标投标给合同签订带来的弊端。
竞标是基于传统的竞标方式,即卖家将所售物品卖给最高出价者。有效投标人应在三家及以上。竞标应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因为只有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才能使广告主对广告公司有一个比较客观的了解,去判断哪一个广告公司更适合自己。那么竞标与招投标有哪些区别呢?想要分清楚,首先来了解竞标的相关内容。
竞标主要分为有有底价竞标、无记名竞标、多数量竞标三种。竞标都应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因为只有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才能使广告主对广告公司有一个比较客观的了解,去判断哪一个广告公司更适合自己。
竞标有哪些流程?分别有以下八项,其中包含注意事项:
一、查名受理
1.提供5个以上名称;
2.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范围;
4.出资比例;
5.注册资金额。
二、名称核准
1.工商局电脑查名无重复;
2.三个工作日回复。
三、工商注册申报
1.股东的身份证、户口本、照片8张;
2.股东非在职证明;
3.验资报告;
4.房产证及租房合同;
5.备齐全部相关资料。
四、法人营业执照
1.资料备齐合格后,工商局七个工作日发执照;
2.刻公章一个工作日。
五、组织代码
1.市技术监督局两个工作日完成;
六、税务登记
1.客户开设基本账户;
2.税务局七个工作日完成。
七、领取发票
1.法人亲自领取发票;
2.凭身份证、执照、发票专用章、条形章。
八、注意事项
1.公司取名字之前请先查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特殊行业请查阅“内资企业前置审批条件”。
注册公司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法人和合伙人的身份证原件(五天后归还--工商税务要验证);
2.法人和合伙人的照片一寸各六张;
3.法人和合伙人的户口簿复印件;
4.租房协议;
5.法人和合伙人的简历。
所能拿到的公司材料:
工程项目竞标会
1.营业执照正本;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信息IC卡一张;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组织机构代码IC卡一张;
7.国税登记证正本;
8.国税登记证副本;
9.地税登记证正本;
10.地税登记证副本;
11.公章一套;
12.私营企业协会证会员证一本。
公司注册是不收什么费用的。
疑问来了,竞标与招投标有区别,除流程以外有什么区别?
从定义、过程功能和所受监管来一一分析:
1.定义不同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是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
竞标基于传统的竞标方式,即卖家将所售物品卖给最高出价者有效投标人应在三家及以上。
2.过程功能不同
投标是承包者按照招标要求提出报价,争取获得承包任务的工作。
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或投标人满足招标人最低资质要求而主动申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3.所受监管不同
竞标程序要简单,通常工程(或采购)规模不是很大时(比如30万元以内)采用竞标方式就行了;但当工程(或采购)规模超过一定的款额,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招投标的手续比竞标的复杂,而且资金管理上要受上级部门更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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