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市政资质转让和剥离有什么区别
一般建筑施工资质转让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整体转让,另一种是资质剥离!整体转让是指资质拥有公司将整个公司转让给受让方!资质剥离是指拥有多个资质的企业,将要转让的资质剥离到其子公司或劳务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
一、整体转让的利与弊:
整体转让受让方接管整个公司,保有了公司的辛苦经营的信誉和业绩,一方面公司转让过来后更容易接相关工程,立即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足够的业绩为今后资质升级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整体转让的不足之处就是不能完全的避开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以及银行贷款之类的问题,比如:
1、原公司的隐性债务。虽说可以通过转让合同约定由原股东承担,但如果原股东失去偿付能力,债权人仍然是可以向现股东主张权利的,因为这属于建筑资质公司存续的基本原则,有债必偿。
2、税务方面问题,由于政策变化要求建筑资质公司补缴的税款,这一点是不可预见的,在合同中也没办法约定。
3、建筑资质公司在工程质量方面的隐性隐患,这一点也是不可预见的。当然以上这些都可以通过合同来进行约定,但如果出现更坏的情况,就是原股股东失去偿付能力,这就会损失现公司的利益了。
二、资质剥离的利与弊:
剥离转让的公司就不会存在这样的债权债务的问题,这就是剥离转让的最大好处之一,剥离转让之前要找好一个办理好的劳务公司来接纳剥离的资质,如果用还没有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因为要重新配备人员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这样费用更高购买就不划算,所以建议剥离资质找一个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司来接纳剥离的资质。那么剥离转让的公司的弊端就是升级需要重新配备人员,相当于时间是从资质剥离到公司的那一刻开始的。
法律分析:股权出售,是指公司将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出售给其他投资者。股权出售的动机与资产剥离交易基本相同,所产生的效应也相近。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