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判官,通判有什么区别
通判
唐末五代,藩镇武将专权,天下动乱不已,中央集权始终巩固不下来,宋初统治集团全力解决这个大问题,著名的“杯酒释兵权”故事,就是解除武将兵权的明智之举;武将解除兵权之后,则往往以朝臣身份出守州郡,官名为“权知军、州事”,“权”,有临时之意,意谓随时可以罢去,从名称上亦注意矫正藩镇的父死子继之锢弊.
同时,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设通判,作为副职,与权知军、州事共同处理政事,其职责为:“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通判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而通判级别则多数仅为从八品,与权知军、州事的二、三品相差悬殊,亦为大小相制之意.
这样看来,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有此一职,中央与州、县的关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挥自如了.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能够较彻底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
隋代在使府设判官.唐代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皆得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掌文书事务.中期以后,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等均设有判官,由本使选充,以备差遣.其权极重,几乎等于副使.宋代沿置于各州、府,选派京官充任,称为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各路安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司、群牧等亦设判官,职位略低于副使.元代分设于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明代仅设于州,职位渐轻,清代改为州判.
判官和通判都是差遣是职,在宋代官与职是分开的,本官代表能够领多少俸禄,所以通判领多少俸禄要看他的本官是什么.
宋朝推官和判官执掌有什么不同?
宋代的官制总体上承唐代中后期以来的制度,但是历经几番更改,这些官制非一般人能懂。宋朝官制极为复杂,变动也频繁,一个人做了官,至少有官阶(品级)、官职(职务)、差遣(承担任务)三个官名,再加上各种虚衔,官名一长串,确实很难让人看懂。
宋代的“官”和“职”其实是分离的,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官考》载:
“宋朝设官之制,名号、品秩一切袭用唐旧。……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互以他官典领,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段官人授受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着,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士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
这些官职怎么区分?宋代官制可以说分为宋神宗元丰年的改制前和元丰年改制后。宋代官制是将许多的官职全部拆开,分门别类地往官员头上安放,各种官阶、官职、差遣组在一起就成了这个官员的头衔,就像我们做饭炒菜时候一样,从各种食材中取出一样,然后将这些食材组合在一起,就是一盘色香味俱全的炒菜,总的来说,宋朝比谁官大,主要还是比官阶的大小。
宋神宗元丰三年到五年之间,进行了官制改革,使宋代官制进入了新时代。这就是历史上我们称为——元丰改制。改制后的最大特点:“官”与“职事”不再分离,文臣专门定了“寄禄官”来代替前期的“官”。这是元丰改制后一直承袭的最大特点。
改之前,宋代官职授任分三类:官、职、差遣。官,仅是俸禄、等级的标志;职,是对文学之士的职称;差遣,是治理朝廷内外各事的实职。一般官吏大多都有这三个头衔。例如真宗朝寇准曾为虞部郎中、枢密直学士,判吏部东铨。郎中是官,直学士是职,判吏部东铨是差遣,才是实际职务。
“官”就是把以前的职位变成了虚衔,也就是级别。即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官司之正官,如尚书左仆射、右仆射、尚书、侍郎、寺卿等。元丰改制后,什么尚书、仆射、郎中、舍人,都只是个级别,尚书也就是三品官的意思。
“职”相对来说简单些,可以粗浅地理解为一些文官的“虚衔”,用来增加一点资历和俸禄。既殿学士、诸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三馆秘阁官等,用作内外差遣所带荣衔。
“差遣”就是实际担任的职务,常常带有“判”、“知”、“勾当”、“管勾”、“权”、“直”、“提举”、“提辖”、“签书”、“监”等限定词,差遣也就是实际上从事的工作。差遣本身无品级,需要用你的官阶定级别,所以,宋代的各州一把手,一般都在前面缀上一个“知”字。
改之后,根据《唐六典》恢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的职事,不领空官名。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共二十五阶。由此决定文官的官品与俸禄,所谓“寓禄有阶”。
那种官职更大一些自秦朝设立宰相职位以来,宰相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百官之首。隋唐时代实行三省六部制,宰相名号就被撤销了。唐朝设尚书省(主官为尚书令,但始终空缺),以左右仆射分掌尚书省事务,左仆射同中书门下三品就是宰相,如果不兼同中书门下三品,就不是宰相。为了分左右仆射之权,唐朝还设有六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不受左、右仆射管辖。
宋朝官制频繁更改,到南宋建立时才定型。南宋也不设宰相,以左、右尚书仆射为相,参知政事为副相。左、右尚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即左、右相,类似于唐代的左仆射同中书门下三品。其他朝代宰相只有一位,在宋朝则是两位,左相、右相官位一样大,但一般以左相为首席。
宋朝的六部尚书和隋唐完全不同:隋唐的六部尚书是位高权重的实职,正三品要员;宋朝六部职权则被二十四司曹瓜分,六部尚书虽为正三品,但几乎沦为虚衔,一般用于给官员加官晋职。宋朝设立枢密院掌管军事,兵部形同虚设,兵部尚书也沦为虚衔;唐朝的礼部负责宋朝设太常寺和礼仪院负责典章礼制、教育考试、外交事务,礼部连机构都是虚设的。
宋朝的开封府尹统管京城的行政、司法、民生等诸多要务,是一个位高权重的核心职位,地位仅次于一品的左相、右相、枢密使和二品的三司使,地位非常高。包拯担任的就是“权知开封府事”一职。虽然包拯是从四品,比正三品的六部尚书低得多,但包拯担任权知开封府事一职,这个岗位却是非常高的。
《宋会要/职官》记载:“国朝之制,垂拱殿受朝,先宰臣升殿奏事,次枢密使,次三司,次开封府,次审刑院,以次升殿”。
作用及意义宋朝时期,通过宋神宗元丰年改制为界限,不断地加强职官制度,宋代设中书、枢密、三司分掌政、军、财三大务,宰相、枢密使、三司使的权利不相上下,而且互相不能干涉。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二府制的作用就是文武分权。宋代设“中书门下”掌握实权,但仅有民政权,设于内堂,称政事堂,是中央的行政机构,长官为宰相,为了限制宰相的权力,又另设副宰相“参知政事”与宰相共同议政,使宰相不能专权。
设立枢密院,为宋时的最高军事机构,掌握着全国军事,枢密使和宰相的职权平等,凡是军机要务,宰相是无权过问的。枢密使和宰相二者一文一武,互不通气,分别向皇帝奏事。皇帝利用两者之间的异同,直接控制军权和政权。
宋朝另外又将财政大权从宰相手中分割出来而设置了三司:度支、户部、盐铁掌管全国的财政,长官是三司使,亦称“计相”。这些措施使得军、政、财三权分立,互不统属,宋代的中央集权从此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
至此,宋朝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于一身。他所发布的命令称“诏”、“圣旨”、“御笔”、“手诏”,有时不必经过宰相签署。皇帝的诏旨就是法律,有权修正或收回已颁布的命令。形成了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繁荣的需要。皇帝对百官的操纵,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各级机构对财税的管理,监察机构的强化,均大大超过前代,形成了君强臣弱、内重外轻、重文轻武的政治局面。
宋代的推官和判官都是地方政府中负责审理和司法的官员。但是推官是州县的司法官员,判官是宋代军和府还有节度判官司法行政官员。
宋朝的推官和判官都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判官一职始创于隋朝。在唐朝时期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下都有设有判官一职。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来辅助管理。之后判官的权利逐渐增重。
宋朝时期也是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在各州府均有设置。还会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判官是府之副职。相当于副省长(或省辖市副市长)。判官是地方长官的下属,主要职责是辅理政事。
推官是在唐朝时期开创的,在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下面都设有推官一职。但是地位是不如判官的,仅次于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五代时期还沿袭唐朝制度。
宋朝时期依然是沿用唐制,在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主要管理的是案子公事、审判案件什么的。官位倒是不高,只有六、七品。我们就看影视剧《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宋提刑官。都比推官和判官大多了。
提刑官是宋代一路的最高司法长官,提点刑狱使。官位也才五品,被大理寺的寺丞压得死死的。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宋慈即使做到京城的提点刑狱,官位也不大。而推官和判官的是在提刑官之后的,皆受提刑官的管辖。
提刑官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可以进行弹劾。在宋朝时期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知县就不行了,需要由知州最后进行判决。
各州县的死刑犯基本是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才可以执行的。也就是说这“提刑官”有复审权,可以把自己属地的法院审理过的案子拿出来重审。
在职权和公事上,推官和判官的职责都是相差不多的,但判官比推官的权利要大,虽然都是帮助地方官员审理案件,推官更像是判官的副手,来协助判官的。
宋时属开封、临安二府的推官相当于法院院长,其它地区的推官有点幕僚,下属的意思,大致上就是挂职而没有实权。无论是推官还是判官最后都是受到提刑官的监督和审核,罪行严重的最后会提交到大理寺来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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