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这段话中的聚众者和参与者有什么区别?
一、此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所谓聚众者,即首要分子 ,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
刑法只处罚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
三、参与者:这里主要是指除了聚众者以外的其他一般参加者,不以本罪论处,只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四、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们眼中基本上都会把打架的行为看作是一种行为而想当然的认为法律的处罚都是一致的,但其实在法律实际判定罪责的时候却会因为打架种类和性质的不同而出现完全不一样的判决,下面一起来看看聚众斗殴和结伙斗殴的区别是什么? 一、聚众斗殴和结伙斗殴的区别是什么? 结伙斗殴行为和 聚众斗殴罪 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 第一,构成的主体不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结伙斗殴的构成主体是结伙斗殴的参加者和聚众斗殴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外的参加者。认定结伙斗殴行为,要注意区分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别,聚众斗殴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有: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次数少,但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聚众斗殴是必须要有组织者、策划者,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召集人,并且斗殴的成员必须还有一定的固定性。 “结伙斗殴”不存在组织者、策划者,只要几个人凑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结伙”这一情节,所以“聚众斗殴”比“结伙斗殴”的社会危害程度还要严重,处罚也要更重。 第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主体在客观方面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结伙斗殴行为的主体都是斗殴行为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和指挥。 第三,造成的后果不同。结伙斗殴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要比聚众斗殴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小。根据我国《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人们在面对多人打架的时候都会将其统称为是结伙而引发的斗殴,但是其实法律上的专业形式应该是聚众的形式引发的斗殴行为而并非只是结伙,所以在辨别不清的情况下应该咨询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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