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升格条件和结果加重犯区别
法律主观:
定义方式不同。法定刑升格是指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结果加重犯中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特定结果才能适用较重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下是法定刑升格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1、结果加重犯属于数罪论范畴(本质上是一罪)。它包括想象共同犯罪和持续犯罪,这是对行为人实际行为的描述。但是,刑法促进条件属于刑罚理论(量刑标准),即符合一定刑罚的量刑标准。
2、条款将明确地考虑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作为法律促进或严重惩罚的一个环节。然而,在加重的后果冒犯中,只有在刑事法具体条款中规定的具体结果才能适用于惩罚的最高法定刑罚。
3、法定刑和结果加重犯的促进条件并不是一个概念,尽管两者的最终结论都是加重处罚。一般说来,法定加重处罚条件的适用范围比结果加重犯的适用范围更广。法定刑促进条件中的特殊行为或者情形,可以包括结果,但结果加重犯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具体结果,才能以结果论处。但有时它们是重叠的,并不是完全分开的。
4、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产生了基本犯罪以外的结果。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法定刑的促进主要是指原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有法律规定的更恶劣的行为或者情节,就必须提高行为人的刑罚水平,加大对行为人的刑罚。
扩展资料:
1、法定刑表明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由于社会是动态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动态的,立法者会根据社会的状况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对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将重刑改轻,或将轻刑改重。但是,无论法定刑怎样进行修改,都是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基本依据的。
2、人民法院在对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适用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刑的规定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允许在法定刑之外适用刑罚。这既是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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