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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权利的区分

小肉包1年前 (2023-12-20)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权利能力民事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

2、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3、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

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两者的区别: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法律主观:

一、 民事权利 能力与权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 自然人 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权力和权利的区分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人们对权力的理解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有人认为,权力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也有人认为,权力指影响或控制他人行为的力量。总而言之,权力包含有 “支配”和“强制”之意。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什么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所取得的。

3、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并且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也不能抛弃或者继承。根据民事权利的类型不同,自然人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差别。对于财产方面的具体民事权利,自然人可以选择享有、转让或者放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自然人一旦出生,即依法律规定当然享有,不可以转让,非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三、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

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

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

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 ( 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 ) ,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综上所述,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而权力并不是所有主体都享有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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