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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和郡县制的区别

乐乐1年前 (2023-12-20)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郡县制郡县

郡县:郡县是我国古代的一种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一些诸侯国陆续在新兼并的地区设郡县,秦统一后,统治区域空前扩大,经过朝廷的激烈辩论,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秦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由中央直接管辖。

郡县制: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时代,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组织也逐渐有采邑制转为县制~郡制。县与郡的出现,同春秋时的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是,一些国家在所占有的领地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最初的郡大底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底。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这个时候县的建制高于郡。开始时,县和郡都是有国君派官驻守,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有权应变边境的突发事变。发展到了战国时,随着边地日益繁荣,就在郡下分设若干个县,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县,并逐渐形成郡县两级地方组织。

光有中央政府机构而无地方行政机构,仍然形不成强大的封建统治网络。但建立什么样的地方行政机构,这在秦统一六国之后是经历了一场激烈争论的。以丞相王绾为首的群臣,主张沿用周代以来的封国建藩制度,分封诸皇子为王。他们的理由是有利于统治新征服的六国地区。而廷尉李斯则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很显然,李斯的主张符合专制皇权和统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采纳,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随边境的不断开发和郡治的调整,增至四十余郡。

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郡以下设县或道。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内地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下设尉、丞。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

郡县和郡县制的区别

县以下设乡、里和亭。乡和里是行政机构,亭为治安组织。乡设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税收,游徼掌治安。乡以下为里,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正或里典,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此外,还有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秦规定,两亭之间相隔十里,设亭长。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

区别:一个是行政单位,一个中央集权制。

历史是向前发展的,无论是分封制还是商鞅变法后的郡县制,都是为了天子能够对国家有绝对的控制权,对比两样制度,显然郡县制更利于中央集权统治,天子的权利更大。所以郡县制比分封制更加进步。?

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决定。分封制与郡县制都由当时生产力情况决定。

周朝之前已存在井田制,周朝维系之,政治上实行分封制。将子弟有功大臣分到各地做封主,是为贵族地主。

井田制,中间有口井,周围有九块田,可以共同灌溉,中间一块田为公井,围绕公田的八块田,或多一块或少一块,为私田,地主将私田给佃农耕种,同时佃农还要一起耕种中间的公田,公田收入为地主封君,私田收入归佃农,土地所有权都归封君。井田周围沟,出的土堆积,并植以树木,不得交通是为封。

农民居其间可以防御游牧、他部落侵袭。

按封地大小决定封君等级。封君会派出农业专家指导生产。

随着农耕技术进步,铁犁的使用,水利设施的建设,农民可耕更多的土地,挖少了大土岸即封土围。农民不再种公田,是按所耕土地亩数上交税,满足封君。逐渐这些土地也实际转为私有。井田制开始崩溃。

而对于农民、封君的管理则改为郡县制,设县长,上设郡守即太守,下设乡、伍。设官吏专门管收农业税、兵役、徭役等公共事业.不再是以前封君一手遮天,把什么事都揽下。

史记:商鞅决裂阡陌而赋税平之。即把井田的岸推掉成大田连块,按亩收税。郡县制把封君权力集中,收归中央,以法令管理,直达农民。农民生产积极性高了,又便利奖励垦植,军功等。随生产力进步而进步,郡县制适应生产,是历史自然进步。商鞅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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