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哪个更重要
在开放竞争型的现代社会里,人的自然差距(体力、才智等)和社会差距(出身、财产、教育水平等)都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自然能力发展的程度和达到成熟不得不受到各种社会条件和阶级态度所影响。消灭自然和社会条件方面的差异是不可能的,因而机会平等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结果的平等,即基本社会福利或价值分配方面的平等。表现为机会平等的差别原则并不要求抹平社会差异,而是期望所有人都在同样的竞赛中处在平等的基础上。体现为结果平等的补偿原则则认为,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当得利,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把资源花在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在马克思看来,机会或权利平等的结果必然是不平等,而结果平等的前提则不是权利的平等。马克思科学地指明了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不可得兼的深层悖论。马克思设想的真正平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只有奠定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分工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生产力得到全面发展,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
法律分析:权利公平: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不同而区别对待
机会公平:机会的公平是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公平
规则公平:消除特权打破“潜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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