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国际法与一般国际法的区别
奥本海将国际法分为三类——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特殊国际法。
对于一切国国家有拘束力的那一部分国际法,以及很大部分的习惯法,可以被为普遍国际法,以别于只对于两个或少数国家有拘束力的特殊国际法。
一般国际法是对于很多国家有拘束力国际法。例如,有广泛但非常普遍拘束力并确定适宜于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某些条约的规定,就有成为普遍国际法
的趋势。
我们国家学的国际法主要是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国际公法主要是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问题,而国际经济法处理的是国家,国际组织,个人等主体在经济,金融方面的问题,国际私法处理的是国际民商事关系。概而言之,报了国际法就要学习以上三种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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