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物所有权归属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附合、混合与加工因动产与不动产有所区别,动产与不动产附合,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消灭,动产所有权人有权向附合物所有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动产与动产附合,原则上附合物所有权按份共有,例外情形下动产中有主物的,由主物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权,其他动产所有权人可向附合物所有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混合主要是动产与动产的混合。原则上混合物按照各自原有的价值按份共有,例外情形中混合物中有主物的,主物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其他动产所有权人可向混合物所有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加工是指对动产的加工,使得原动产的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由原物所有权人所有,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原材料的价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所有,加工物所有权归原材料所有人所有的,加工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归加工人所有的,加工人应赔偿所有权人原材料的价值。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322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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