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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规则是什么?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21)阅读数 10#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当事人事实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规则是什么?

一、 民事诉讼法 中的举证规则是什么? 1、 举证责任 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新 民诉法 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证据 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 起诉状 、 答辩状 、 代理 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 诉讼 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难念会与他人发生一些 民事纠纷 事件,当纠纷无法通过双方调解解决时,就需要通过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是会要求双方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这样也会有利于法院更有效更准确的进行审理案件。

法律主观: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在法庭上,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四、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五、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法律客观: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起源于民诉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只有事实依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才会得到法院的维持。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当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四个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的被告必须明确,被告不明确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告错误的应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驳回起诉。(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是否具备由原告举证。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不进行实体审查和处理,不进入行政程序或虽进入行政程序却迟迟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一般是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不适当地拖延履行职责。关于被告不作为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第(六)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在这三类不作为的案件中,只要原告能举出已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法院就应该立案受理。3、行政确认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的损失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行政赔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定,原告对损害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致及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事实、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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