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法治 人治 的理解和区别
从人治到法制、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党自建国以来,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吸取了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从建国初的人治,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其中一字之差,产生了质的飞跃,它包含着新的、更高层次的理论内涵和重大的实践意义,反映了中国***在认识上的统一和重大提高。
法制、法治以及人治是三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首先,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用法历来不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加以使用,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政治家如孙中山等也倡导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专制政治和人治,并有精辟论述。尤其是中国***的历任***中,也同样是在与人治相对的意义上运用法治一词。
其次,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关键问题。“法治论”认为,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充分实施;“人治论”则相反,认为关键在于国家***是不是贤明,“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主张法制并不意味着否定***可以发挥巨大作用,而是认为***贤明与否不应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论”主张法律应有极大甚至无上的权威,不能听任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论”则相反,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再次,虽然法治与法制具有内在联系,即实行法治必须要有法制。但我们不能说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从人类的政治法律实践看,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制,但却不一定是在实行法治,如当年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也有法制,但都不是在实行法治。
最后,即使在动态意义上理解“法制”,也与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去甚远。“法制”的动态含义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地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对此,我们可以提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什么法?“恶法"还是“良法”?二是如何才能保证做到“依法”?“依法”的程度如何?显然,这些都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概念所不曾也无法回答的。与此不同,现代“法治”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它不局限于形式或逻辑意义上考虑问题,不单纯以“有法”、法律完备为满足,还要求在价值层面上考虑法律的好坏,而且,作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鲜明特征,它还强调《宪法》和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现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民主原则,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和互相制约,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总之,在中国用法治置换法制,其意义就在于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下的法制,而不可能是“人治底下的法制”,更不可能再是“法制底下的人治”。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为解决以下两个始终困扰着中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一是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国家和社会的治乱兴衰主要寄托在一两个***的英明和威望上,因而在指导思想上忽视甚至无视法治的意义;二是权大于法,办事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
普法的工作在清朝存在吗,那时普法方式和现在有什么不同?
普法小常识是指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参与社会治理。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普法教育也越来越重要。普法小常识就是普及法律知识的基础,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普法教育,了解、学习、掌握和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普法小常识包括很多方面,例如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维权、知识产权保护等等。这些法律知识和法规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生活中学习和运用这些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普法小常识还包括遵纪守法、文明礼貌习惯的养成,涉及到我们个人行为和社会氛围的建设。只有大家都秉持着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养,才能够共同建设一个和谐、有序、法治的社会。
在现代社会,普法小常识已经成为每个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政府不断推进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赋予了普通公民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也要主动参与其中,积极学习相关知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在学习和运用普法小常识的过程中,我们也要主动探索,尝试将其融入到具体的生活场景中去。只有将法律知识与生活实践相结合,才能够更好地应对生活中各种法律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源远流长,文明溯源悠久,中华文明的法制史也有数千年之久,并且在中华先民的智慧凝聚之下形成了颇有特色的“中华法系”,直至晚清才有所变革。各个朝代不仅仅重视律法的编修、颁布与实施,也对普法工作有所努力。清王朝自然也不例外。
《大清律例》书影
明清两代是中国君主专制制度达到顶峰并走向终结的时期,尤其清朝是满族入主中原建立,其法律法典的严谨细密打到了空前的程度。满清统治集团入关后,先后颁布了仿照明代相关律法制定的《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各个部院则例及少数民族聚居区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律法体系。然而律法修编得再好,仅仅一纸空文是不具备任何约束力和执行力的。颁布这些律令后,清廷也对朝野的法律普及方面做出了行动。
首先是对官吏的普法工作。《大清律例》中“讲读律令”中有这样的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复位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这一规定说明官吏们不仅是执法的主体,还要有知法懂法的义务。各地官员每年年终要由上司考校对法律内容及律法精神的熟悉程度,考察通不过的就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清代普法著作《律法须知》书影
面向老百姓的普法工作则略有不同,清律规定:“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也就是说,如果老百姓能够知法懂法,那么如果不慎犯罪或者在犯罪事件中受到牵连,都可以免罪一次。此外康熙年间颁布了《圣谕十六条》,雍正初年还在前书基础上修订颁布了《圣谕广训》,这些著作都是帝王“圣谕”,劝勉百姓勤俭生活遵循法律。《圣谕广训》的学习方式主要是政府组织地方士绅为广大百姓进行讲解,使得目不识丁的底层劳动者们也能通过讲解了解皇帝的谕令和国家律法的主要内容。各地还出版了白话版的注解本,加速了《圣谕广训》在民间的传播。
《圣谕广训》书影
不可否认,清代这些普法措施中有着很浓重的人为操作色彩,依靠官吏的主观判断成分很大。而且有些规定在今天看来无异于知法犯法,却仍旧能够得到赦免。这些都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地方,值得后世研究与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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