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旁听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公民要求旁听的案件应为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
2、公民要求旁听公开审理案件,应向法院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院根据法庭场所和要求旁听的人员情况决定发放旁听证的数量;公民持有旁听证方能进入法院旁听案件的审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公民要求旁听的,依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3、下列公民不得要求旁听公开审判: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4、公民旁听公开审判应遵守法庭规则,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要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旁听法院庭审注意事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院开庭审判当天,当事人与家属都应该安静的坐在旁听座位上,不可以说话玩手机,或者起立等扰乱开庭秩序的行为。
庭审旁听制度:
一、为了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性、民主性,改进审判作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凡公开审判的案件,公民可以参加旁听。
二、凡年满18 周岁的中国公民,精神正常,衣着整洁,应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经允许后参加旁听。
三、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饮酒后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四)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五)衣着不整洁的人;
(六)其他有可能妨碍法庭秩序的人。
四、公民参加旁听,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五、审判长、审判员进入法庭、退出法庭和宣布判决结果时,旁听人员应全体起立。
六、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后,不得随意走动和出入。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国内新闻媒体的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经审判长允许,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八、旁听人员须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提前5 分钟到庭,并在指定座位入座;
(二)未经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三)不准进入审判区;
(四)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不准发言、提问;
(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七)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入震动状态。
九、对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员,审判长、书记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作出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传呼机、手机等处理;也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
十一、公开审判的案件,外国人或者国外新闻媒体记者要求旁听、采访的,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法院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可以允许旁听、采访。
十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司法警察和诉讼参加人参加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法庭。
只要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可以旁听,旁听案件审理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法庭规则第八条到第十二条就是旁听的要求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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