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与询问的区别
质询和询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质询通常用于指律师对证人提出的问题,着重于引导证人提供有益的证词;而询问则是指官方机构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的调查问询。
质询和询问都是在法律程序中经常出现的术语。质询通常指律师对证人提出的询问,着重于引导证人提供有益的证言,以协助律师解决案件争议。因此,律师在质询证人时,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和措辞来引导证人回答问题。而询问则是指官方机构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的调查问询。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官方机构都有权通过询问来了解案情,并对案件作出判断。在进行询问时,官方机构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确保询问过程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场合下,质询与询问也可能会混淆使用。例如,在法庭庭审中,法官可能会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质询式的问询,即引导当事人或证人提供有价值的证言。这时候,质询与询问的界限就比较模糊了。
如果被官方机构进行询问,应该如何应对?如果被官方机构进行询问,首先要保持冷静,认真听取问题并回答。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律师陪同或申请延期回答等。此外,在回答问题时,也要尽可能诚实、详细、准确地回答,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质询和询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在法律程序中有着不同的应用场合。作为一名合法公民,我们需要了解质询和询问的定义和区别,并在面对相关场合时能够应对自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听证和开庭有什么区别
磋商是双方座谈讨论,听证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办案规则》第70条规定磋商可以采取座谈会、发送事实确认书等方式进行。实践中一般较为常用的方式是磋商座谈会,此时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焦点问题与争议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如果确有必要,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等发表专业意见。
法律分析: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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