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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区别

是丫丫呀1年前 (2023-12-21)阅读数 5#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约谈诫勉

1、性质不同

约谈是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诫勉谈话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考核。

2、方式不同

约谈指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诫勉谈话是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3、主体不同

约谈和诫勉的区别在于主体,约谈主体是上级,诫勉主体是纪律检查部门。

4、内容不同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约谈主要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诫勉是对生活、思想的教育。

法律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约谈分“四种形态” 谈什么 怎么谈 现在有明确规定

约谈不是处分

1、性质不同

约谈是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诫勉谈话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考核。

2、方式不同

约谈指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诫勉谈话是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区别

3、主体不同

约谈和诫勉的区别在于主体,约谈主体是上级,诫勉主体是纪律检查部门。

4、内容不同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约谈主要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诫勉是对生活、思想的教育。

扩展资料

约谈指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约谈”不可能是无偿的。其“有偿性”或曰成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约谈的企业和行业,会有一定的补贴。中粮集团、益海嘉里等最先被约谈的企业,就获得了低于市场价的“定向销售”。

虽然可能不足以弥补企业亏损,但企业所获得的无形的政府资源,却注定是一笔可观资产。而这,也正是“约谈”成本体现的第二个方面。“约谈”的运作思路很明确,抓住有市场定价权的龙头企业,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换来整个市场的价格稳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百度百科-约谈

约谈主要采取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四种形式进行,做到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

预防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为目的的组织谈话;

询问示警约谈为针对有反映问题线索,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找党员干部本人进行核实,或者发现党员干部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者说明问题的组织约谈;

纠错诫勉约谈为针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给予适当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纠错诫勉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问责处分约谈为针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给予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者存在违纪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约谈分"四种形态" 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根据《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

第三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纪在法前。以党纪党规为根本依据和准绳,严格遵循《中国***章程》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则,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二)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区分“四种形态”适用范围,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三)民主集中、程序规范。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扩展资料:

“四种形态”运用规则和方式

《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

第四条?针对党员存在的问题,区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进行处理。

(一)适用“第一种形态”的,给予提醒教育。包括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

(二)适用“第二种形态”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党纪轻处分包括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组织调整包括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调离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其他调整措施等。

参考资料:

烟台大学纪检监察工作网-关于实践运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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