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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传销,直销,微商三者的区别

小肉包1年前 (2023-12-21)阅读数 10#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传销产品

如何判断:

如何判断传销,直销,微商三者的区别

直销和传销最直观的特点有三个:

1、入门需要购买产品,服务或者缴纳入门费。

2、人员加入按一定的层级或者次序排列。

3、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但是直销与传销的区别是直销公司属于合法企业,经过商务部批准并颁发许可证。

所以直销属于合法,传销触犯刑法。

微商实际上是传统商业模式的一种升级变更。微商的经营途径与传统商业不同,前者是通过微信QQ等为经营途径。

传销,直销,微商三者的区别:

一、从法律层面来看:

1、直销合法,有专门的法律保障及约束

《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及实施就是为了保障和约束直销企业、直销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同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赋予了大众监督、举报的权利,让合法直销企业能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健康有序的发展。

2、传销非法,法律禁止、各部门合力打击

《禁止传销条例》是和《直销管理条例》同时颁布的,一方面是为了整顿传销导致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予合法直销更加有序的发展环境,让非法传销无处滋生和蔓延。

3、微商将纳入电商法,面临大规模整顿

我们天天可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喜提豪车”“月入百万”的微商文案,但对于微商产品的评价却是褒贬不一,经销商囤货、产品功效虚假、制造假的交易额等。

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微商曾一度出现混乱发展的局面。

而从2019年1月起《电子商务法》将实施,也就说以后微商的经营行为就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约束和规范了。

二、从事业经营角度看:

1、做直销能获得个人成长及财富积累

对于想创业的人来说,从事直销既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精力,也不用付出高昂的经营成本。

只要做好日常消费,当一个忠实的消费者,就可以通过直销企业获得更多的折扣以及事业经营机会,脚踏实地的做,财富也能细水长流。

2、做传销只会损失钱财甚至毁灭家庭

相信很多人没有亲身经历过,也看到过很多传销害人害己的事例。

对于传销组织而言,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暴利是他们的目的,很多人就是初期尝到了一些蝇头小利,就不惜投入大量的资金,最后却落得倾家荡产的局面,严重者甚至因传销丧命。

3、做微商或成微殇,电商法或带来新局面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微商的发展速度之快超过了很多传统企业,但同时也经历过浮躁和狂想阶段,让不少人沉迷甚至走上了急功近利的道路。

而在明年,电商法的实施无疑会给微商带来新的局面,但这个新的开端,微商从业者们需要多久才能完全适应,现在还不得而知。

直销、微商、传销,一直以来被人们广泛对比分析。

但事实上,三者不仅有着本质的区别,从对社会的贡献、创业者的参与度以及消费者认可度来看,直销无疑都是大众创业、新消费模式下,人们更热衷的选择。

扩展资料:

如何识别传销:

首先,天上不会掉馅饼,当把事业或者回报描述得天花乱坠的时候就应该警惕,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

其次,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

因此,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传销

一、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 (一)直销是企业销售其产品的一种渠道模式 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是营销渠道的一种,从其产生来看,是营销渠道的一种创新,但是它并没有什么神秘之处。其实践的成功与失败往往与企业战略、产品选择、市场定位以及相应的宏观环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传销不是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模式,而是一种欺诈手段。 从形式上看,传销活动与直销渠道似乎是相同的,其中也涉及到产品,于是会有人会以此作为争辩传销的合法性。从实质上看,直销与传销是截然不同的。直销渠道中如果没有产品,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渠道就无法持续存在;而传销活动中可以没有具有任何使用价值的产品。甚至可以是砖头瓦块、人头或符号,即使如此,传销活动还可以继续下去。 一种商业活动中的产品必须有实际的使用价值,这一点在辨别直销与传销时非常重要,即一种渠道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必须表现为它能够为企业销售产品服务,为消费者获得产品服务,为整个经济体实现产品的流通服务。如果没有这三层涵义,那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传销恰恰在这三个层面上否定了自己, 第一,它不是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而出现的, 第二,他并没有让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产品, 第三,它对整个社会来讲,也不具备实现产品流通的功能。 (二)直销的成功关键在客户群定位 直销作为一种产品销售渠道模式,其特征在于它强烈的市场指导性。不言而喻,渠道总是引导企业的产品流向顾客,或者说是流向目标市场。作为渠道,任何一种模式都具有明确的市场指导性,但是,不同的渠道模式在市场指导性的强弱上存在这差别,各种形式的零售店如百货店和专业店之间存在着市场指导性的差别,百货店服务的市场对象较为广泛,专业店服务的市场对象较为狭窄。渠道模式上的这种差别在店铺模式与无店铺模式之间是表现得更加明显,即店铺模式是开门迎客,无店铺模式,是上门服务。 直销渠道的市场指向性,来源于企业产品与顾客需要之间的互动关系,而传销的市场指向性则与此无关。直销总是与有实用价值的产品联系在一起,直销需要这种产品,企业提供这种产品,通过直销渠道实现产品向消费者的转移,从整个社会来看,实现了商品的流通这是直销渠道存在的主要目的。 传销中的产品,如果有使用价值的话,也不是传销活动的主要目的,传销活动的主要目的与其产品无关,与市场对该产品的需要无关,它可以传人头、传符号,也就无所谓市场的指向性,不成其为一种产品销售的渠道。如果传销也具有市场指向性,那么,无非是说传销寻找的是那些容易被蒙骗的群体,绝不是以的消费需要为线索的目标群体。 (三)直销模式中的价格因素 渠道策略与价格策略是营销企业组合策略中的两个重要方面,渠道的基本功能是把企业的产品送到顾客手中,价格的基本功能是收回生产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作为直销模式的成功与否并不直接依赖于产品价格的高低,企业既可以通过低价策略渗透市场,也可以通过高价策略短期内取得回报,重心是把产品送到目标顾客手中,获得顾客的满意,从而实现销售,收回成本与利润。 传销活动则把产品或符号传递中的价格作为主要牟利手段。其价格特点在于,上线的每一次承接都是超额利润的实现,下线的每一次传递都是巨额成本的付出。传销网络的中间环节要想能够盈利,就必须向下线收取高价;当每个环节都以某种倍数扩展开去,利益就会沿着传销网络逆行传递,使上线获得最大利益,而沿着传销网络一环一环地向下延伸,网络的边缘就是大多数无法向下继续扩展,无法收回成本,也无法获取梦中的高额回报的受害者。他们不是以通过产品的获得满足其需要的消费者,这有悖于产品流通渠道的基本特征。 (四)直销是企业的营销战略 直销是企业选择产品流通渠道的决策内容之一,而不是企业营销活动的全部。作为营销组合的四个关键要素之一,渠道决策需要与产品决策、价格决策以及促销决策密切配合,构成企业营销活动的基本模式。 直销渠道模式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化妆品与保健品等品种上,但并不是所有的化妆品和保健品都采取了这种渠道模式,其结果也是各有千秋。选择直销渠道模式销售产品往往出于这样一种考虑:第一,产品信息与消费知识的重要性;第二,产品战士于消费经验交流的重要性;第三,重复购买的几率与顾客忠诚度的重要性;第四,建立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作为一种渠道模式,直销的经典做法是渠道的唯一性,既直销企业的产品完全通过直销渠道销售,而不通过其他店铺渠道销售。消费者要想获得直销企业独特的产品,就只有通过直销渠道获得。 传销活动所借助的模式是从事传销企业的全部内容,而不是渠道决策的内容。这是因为:第一,传销活动可以不需要产品销售,且往往如此;第二,产品的消费满足更不可能,即使有产品销售,但那决不是催参与传销的主要目的;第三,与产品相关的所有内容,如产品信息和消费知识、产品展示和消费感受都不重要了;第四,忠诚度己任机关系被严重扭曲。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明显地看出,传销并不是一种渠道模式,锁定的也不是以产品消费为满足的目标群体,也不是企业营销的选择,而是一种赤裸裸的欺诈模式。 二、直销企业与渠道成员的双赢格局 直销模式的成功关键在于企业与顾客之间建立的一种双赢格局。直销渠道中有两类成员,一类是经销商兼顾客。一类是单纯的顾客。前者通过直销模式购买企业的产品供自己消费,同时为企业开发市场,向其他消费者推荐企业的产品,并从直销企业获得回报;后者仅仅通过直销模式购买企业产品,供自己消费。直销模式的双赢格局的形成根本在于: (一)收益的两重性。不论哪一类成员都可以从直销模式中获益,作为顾客获得产品的使用价值,作为经销商获得经营上的好处。产品的使用价值是第一位的,经销商的利益依托于产品使用价值带来的利益,没有消费者的满足就没有商家的发展。如果颠倒过来,片面追求经销获利,忽略消费者获益,必然会走向传销的陷阱。 (二)直销是一种渠道创新。直销渠道模式把直销企业与其他渠道成员,包括经销商兼顾客、顾客有效的结合起来,建立起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荣辱与共,实现了利益的分享。这是直销渠道为其他渠道模式所无法比拟的,即它在销售特定产品方面具有较为明显地优势。 传销活动显然不具备上述直销模式的两个关键要素,即一不具备双重利益,二不是流通渠道,所以无法实现与网络成员的双赢。传销活动中产品消费利益的缺失,使处于网络终端的成员走进死胡同,即无法专家高额成本,也无法获取高额回报;滞留在手中的产品要么对自己没有实际的消费价值,要么无法转售他人,更不可能由上线收回。产品消费利益的缺失,同时使传销在本质上不可能作为一种渠道模式,上下线之间的利益根本无法协调,导致下线永远处于单边的不利地位,而解决这种不利地位的唯一出路是不断地创造下线,转嫁巨额成本,危害他人。传销不可能建立直销企业与网络成员、网络成员之间的利益共同体,更谈不上实现买卖之间的双赢。 三、直销认知的回归 《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们判断直销模式的本质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同时也为直销模式的潜在参与者提供了认识直销、辨别传销提供了基础。使人们长期以来对直销模式的误解得以澄清,片面地看法得到回归:直销就是直销,传销就是传销,直销不同于传销;二者不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更有着理论与机会意义上的不同。从商业模型的本质特征来看,判断直销与传销的关键在于:一是要看一看有没有产品在流通,这种产品对消费者必须具有确切的消费意义;二是要看一看是否具备渠道的基本功能,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必须服务于产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的转移;三是要看一看产品价格的合理性,它应该恰当的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与流通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水平。 《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直销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环境,使直销模式步入了规范的行业环境。作为直销业主体的直销企业应该自觉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则,切实木里维护《直销管理条例》为直销业创造的这一得来不易的经营环境。只有直销企业整体的自觉自律行为,才是我国直销业和每一个直销企业都能够健康发展的内在保障。在对直销模式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个误区,即似乎只要加入直销就可以在转瞬间轻而易举地获得高额的收益。其实,不论哪一种商业模式都需要参与者付出艰辛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直销业的潜在经销商群体应该认识到,通过自己的劳动以及相关要素的投入获得相应的报酬时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根本体现,切忌一夜暴富的幻想和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 《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市场行为的主要管理部门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提供了规范、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的法律依据,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直销业管理推向深入的基石。为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市场管理人员应该:第一,全面深刻地理解、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精神及其各项规定,依法规范直销企业市场行为;第二,在市场管理工作中积极宣讲《直销管理条例》,为直销模式正名,服务直销企业的市场活动;第三,准确把握直销模式与传销活动的本质区别,提高政策及执法水平,维护直销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经营活动,坚决打击、取缔非法传销活动。(龙传人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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