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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和区别

乐乐1年前 (2023-12-21)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权利权力

区别:

1、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

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2、强制性不同

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3、法律地位不同

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

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联系:

1、相互依存

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2、相互作用

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3、相互冲突

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利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扩展资料:

权利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

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

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对财物的所有权;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

公权力与私权力

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和区别

如果在一个集体中,领导主体本身也投入了一部分价值资源,这就是意味着领导主体所支配的全部价值资源中有一部分属于自己的,另一部分属于集体其他成员的,这样权力可以细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

公权力:就是集体赋予领导主体(领导者个人或领导团体)支配属于集体或其他成员价值资源份额的一种资格。

私权力:就是集体赋予其成员支配属于自身价值资源份额的一种资格。

百度百科-权利

百度百科-权力

主权,1577年法国人布丹(Jean Bodin,1530~1596)首先提出国家主权概念,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内一种绝对和永久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不能转移的。在君主制国家中,君主是主权者,他享有对其臣民的最高权力。17世纪,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创立近代国家主权学说。他认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其他权力的限制,不从属其他任何人的意志。《现代汉语词典》第1642页对主权的解释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根据这种权力,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内对处政策,处理国内国际一切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中国大百科辞典(三)》之“政治学”卷第224页对主权的解释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基本属性。包括国内主权和国际主权。前者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性,任何其他权力不得高于或平行与它;后者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中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我们不难看出,两者的解释都来自格老秀斯的主权学说。到了18世纪,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卢梭(J.J.Rousseau,1712~1778)创立人民主权学说。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国际法确认了各国有决定其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保障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禁止其他国家以任何方式对其加以侵略和干涉,他们政治独立、领土完整、经济权益必须得到尊重。

政权,《现代汉语词典》第1609页的解释是:1、政治上的统治权力,是阶级专政的工具。2、指政权机关。《中国大百科辞典(三)》之“政治学”卷第224页对政权的解释是,又称“国家政权”。通常指国家权力。有时也指行使阶级统治权力和各种政权机关的通称。有镇压和保护两个方面的职能,具有阶级属性。

主权与政权,是分别在不同领域使用的政治概念。主权,权利主体主要指的是国家,但主权体现的实际利益还是相应国家的人民的权利。主权虽在表面上看是国家的权利,但实际上应该是人民的权利,也即“主权在民”。这种权利用于确立一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因此,主权的实现,是由人民对压迫的反抗和为国家独立而争取的,但结果不一定都能实现。主权往往是无形的权利,显得比较虚幻。政权则是一种管辖的权力、一种控制的权力。这种权力不是天赋的,而是统治者通过革命、军事政变或民主选举产生的,是夺取的(革命或政变)或人民赋予的(选举)。这种权力是主动的,是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此,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力”而不仅仅是权“利”。

主权与政权相一致的前提是,国家政权是由本国的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只有这样,人民的人权才能从自己信任的国家政权那里得到,人民的权利才能受到国家政权的真正保障。这时,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中再得到的尊重才是对这个国家人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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