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和解的区别
调解和和解的区别有性质不同、参加主体不同以及效力不同。
一、调解与和解的区别
1、性质不同。法庭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庭外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主体不同。法庭调解有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庭外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庭外和解的诉讼中,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二、“和解”的法律效果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的交换和沟通,就产生纠纷的事项达成共识和就纠纷的解决做出一致的决定的过程和结果。和解主要是依赖于协商。主要的法律效果有:
_1、撤诉:诉讼和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经过法院的准许后,诉讼终结,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_2、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三、 “调解”的法律效果
“调解”是指纠纷的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下,通过谈判达成和解、解决纠纷的过程和结果。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对于以下几类特殊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计入笔录即可。
__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__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__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__4、其它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_调解书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和解和民事调解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和解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其中,调解则有人民法院参与;
3、效力不同。调解结束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则不具有执行力。
民事和解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作为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契约,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诉讼。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将和解的条款写入一个协议判决,由法院记录在卷。
民事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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