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狗-知识改变命运!
--

思想和精神有啥区别?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21)阅读数 6#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精神语言

精神与思想的基本区别

韩军

清华大学附中 特级教师 韩军

思想和精神有啥区别?

我以为,语文教育,说透了,就是精神教育、精神培植。

有人可能误解,精神培植不就是思想教育嘛!其实不然。

“思想教育”和“精神培植”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许多人之所以对我所说的“张扬人文精神”误解,就是从本质上混淆了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区别。 无论主张侧重思想教育的人,还是侧重于基础工具的人,基本上没有根本弄清乃至混淆了这基本概念。----这也是我们对作为母语的语文教育性质认识不清,并在实践上摇摆不定的一个原因。

“思想”与“精神”,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尤其“思想”一词,在我们的“公共话语”系统中已经变异。什么是“思想”?它多是指理念的,逻辑的,他人性的,群性的,意识形态化的。而“精神”,则是属于自我生命的,是个性化的,是自我融洽的,感性与理性交融的,是人之为人的本质。人有了精神才可以称作人,精神是人之本质的规定性,人脱离“精神”,就是非人。“思想”则并非人本质的规定性,它只是人本质的充分性,人没有一定“思想”仍不妨碍人成为人。“思想”是“精神”的高级阶段,而“精神”则是“思想”的生命基础。“精神”比“思想”广泛得多、宏博得多、活跃得多。人的成长当然不能肤浅、机械地理解为是肉体的成长,或知 识、技能的成长,但也决不能狭隘地、教条地、简单地理解为是“思想”的成长。人之本质意义上的成长、发育,就是“精神”的成长、发育。有了一定语言基础的孩童少有深刻理念状态的“思想”,但却有高度活跃着、奔涌着、烂漫的“精神”,这是因为他掌握了语言(尽管很简单),是语言支撑着他的“精神”。也就是说,人的接受语言和人的精神的生长、成长,几乎是同步的。人的成长,根本意义上就是主体精神的成长。

这也就是,我坚决不同意把语文教育的本质,定性为是“语言能力”加“思想教育”,或“语言能力”加所谓“人文精神”(那种基本等同于思想教育的“人文精神”)教育的原因。因为这种所谓的“加”,其实就是隔绝着的两种东西的“捏合”。这种捏合,二者即使再融洽、再协调、再“春风化雨”,再“润物细无声”也仍然是两张皮。也就是说,这种认识,从起点上就是错误的。我所说的“人文精神”与“语言文字”,根本不是两类东西,完全是一种东西,明确说,语言即人,即精神,是一体二名,因而绝不是“加”。

百年来,我们中国的语文教育中,基本上只有随着时事和时势,不断变换花样的所谓“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却基本没有围绕着语言学习者主体生命和个性自我的“精神”培育。我们的“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或曲解的伪圣化的“人文精神”教育),基本是一种由外向内的、对语言学习者个人生命精神的强制干预,使人的精神嵌入一个既定的、专断的“公共语言”、“群性意识”、“话语模式”。而我所主张的“精神”培植呢,则是一种充分尊重人的主体性、尊重人的生命个性,注重内在自我的顺应性、自主性的主体的养育。

还有,人们一般所理解的语文教育中的“思想”(或曲解的“人文精神”),就大体是指所谓语言作为工具性载体所负载的课文内容。语文教育中“思想教育”(或曲解的“人文精神”教育),就是单纯指学习语言所负载的课文的内容。

“精神”比“思想”,范畴更广泛,更具包容性;内涵更深刻,更具根本性;“精神培植”比“思想教育”更具亲和性、“思想教育”当然属“精神经验”教育范畴。但“思想教育”,总体倾向上较狭隘、功利色彩较浓,且往往带有悖逆主体精神、悖逆个性自我的强制性。而且我们几十年来语文教育的“思想教育”总是一种跟鲜活、生动的语言相剥离的生硬抽象,是一种强硬灌输。我们的语文教材几十年来受动荡的社会时事、社会时势所左右,选文上非常严重地脱离十几岁孩子的精神经验、心灵体悟。所以“思想教育”总是带有强迫性、灌输性。 “精神”呢,是指语言学习者的生命主体,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而所谓语言学习(特指母语),根本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那种由外向内强制性的“学习”,语言学习实际是一种由内向外的(精神)培植和生长(乔姆斯基所说)。语言学习本身,就是主体精神培育,就是构筑语言学习者的精神主体、精神经验本身。二者水乳交融,不可二分。一句话,语言学习和主体精神经验培植是一体二名。思想是一种固化,精神是一种自由。

这里澄清一个误解,我所说的人性从语言始、个性从语言始、语文教育是主

体精神经验教育,不是伦理意义、道德意义的,决不是说学了语言之后,可以成为道德上的好人、完美的人。我所说的是精神培植,是哲学意义上的,是一种内在精神与心理的完善与生成。这与道德意义上的好坏无涉。

法律分析:二者概念不同,方针指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政策就是指为实现目标需要采取的步骤和具体的措施。

法律依据:《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当前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邮箱:344225443@qq.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

内容声明:本文中引用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媒体、协会等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表的信息。部分内容参考包括:(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参考使用,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本站为非盈利性质站点,本着为中国教育事业出一份力,发布内容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任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