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区别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在有无实质性的处分权。有的,即为特别代理,没有的,为一般代理。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实质的处分权利包括和解,撤诉等等。如果授予律师和解的特别权利,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他可以不必经过委托人的事前同意而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
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两种权力的选择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不管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业守则、执业纪律等的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全权代理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对于重大事项律师都会事前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认真商议,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律师才会做出决定。
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收费一样吗?
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收费不一样,律师代理费的收取标准,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如下: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到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
2、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3、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到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综上所述,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在有无实质性的处分权。有的,即为特别代理,没有的,为一般代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分支机构也叫分厂、分公司、分店,是由总公司设置,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的业务经营单位,在会计上有着相对独立的地位。代理处多为只从事销售或采购部分工作,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即不能单独设置账尸体系,不进行单独核算的分支机构。代理处与一般分支机构的区别在于:(1)代理处通常只办理采购或销售的合同、手续等,不进行实际存货的收入与发放的处理;(2)代理处经手的各结算账款一般由总公司取得或支付,即应收、应付账户都由总公司登记和处理;(3)代理处所需的经营现金一般由总公司提供,以限额备用金的方式进行核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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