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关系
法律分析: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干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第三,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区别:
1.级别不同,管辖范围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中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3.基层和中级法院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作为一审管辖法院是不同的。对于刑事而言,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的案件,一审管辖法院必须是中院。对于民事而言,如果涉案的标的特别巨大,一审管辖法院就是中院。对于行政案件而言,如果作出行政行为是国务院部级以上的行政机关或者县级以上政府的,一审管辖法院为中院。而且,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上级法院也有可能指定中院作为一审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