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和商标转移有什么区别?
首先我们从概念上讲,其实商标转让是指商标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申请中商标的申请权或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商标转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商标转移却要凄惨的多,转移主要发生在原商标权主体没了(商标权人死亡、公司破产等),由继受人接收商标。这一行为被叫做商标转移。不同之处虽然最终都是商标归属权的转移,权利人产生变动,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商标转让是一种积极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经过磋商后作出的决定。而商标转移则是被动的,消极的,往往只有一方出现死亡、破产等因素时才发生,商标转让需要等待商标局予以核准公告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商标转移则是在导致商标转移的客观事实(主体死亡或破产)发生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转让后,受让人自核准之日起取得商标权,但是对于商标之前的侵权纠纷无权主张。商标转移则可以,继受人可以对转移之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当然,商标转移和转让最大的不同在于,转移不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由客观事件引起的,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商标权并提交手续即可。
对于商标转让流程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法律主观:
一、车辆的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法律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不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 买卖合同 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无登记,无转让。
再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从这个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二、机动车质押需要登记吗
不需要登记。机动车进行质押的,属于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只要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就可以了,不需要登记。因此,只要写了质押合同,交付机动车,不必登记。如果是抵押的,可以去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亲属之间的车辆过户
直系亲属机动车过户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交易和赠予:
1、交易方式
仍需去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点可以是本人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或是转让方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但转让方不必本人去办理。
2、赠予方式
可到公证处办理一个赠予公证,凭借赠予声明和公证书来办理转移登记。但公证费用按照赠送车辆的价值百分比来收取,一般高于交易方式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车辆过户给自家人,不同关系的过户大有不同:
1、夫妻间机动车变更登记
这是指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特点: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不变,也可以重新选号。
(如果所在地区有限购政策的,夫妻将申请变更登记的,需要新车主名下无车且无指标。)
2、其他亲属间机动车转移
这是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因赠与、继承等原因,在亲属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包括父母过户子女。
特点:机动车号牌号码需要重新选号,不得使用原号牌号码。
机动车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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