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状态和移送状态有区别
案件受理状态指案件受理就是案件已经被相关单位(可能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接受并着手开始办理。
案件受理是整个案件办理过程的第一步。在受理前,相关单位需要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民事案件为例,就是要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案件受理后,相关单位就要启动相应的案件办理工作,案件相关人也要开始投入工作了。
移送状态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立案或者查办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或地域管辖范围,依法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以案件移送函的方式移送案件,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面这种做法过于随意,不够正式。另一方面,由于移送函是内部移送的法律文书,通常不需要向当事人送达,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违背了司法公开原则。
移送和移交区别
一、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二、案件的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综上所述,两者区别: ?移交,指管辖权问题,指外部部门。移送,是系统(如法院系统)内部,指平行部门之间。办案时发现该案应由另外的单位承办,办理移交。
扩展资料: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案件被移送后即算审结。
因此,部分法院就案件的管辖问题,基于各种原因,有积极争取管辖权的,有消极移送案件的,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既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又影响法院之间的关系,并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
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为例,2006年以移送方式结案的为6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6%;2007年为89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91%;2008年为94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65%;2009年1-10月为57件,占同期结案数的1.75%。多数案件被移送至他院审理是正确的。
但不排除原审法院的个别法官为“甩包袱”等主观原因,此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笔者对此分析并寻找对策。
参考资料:
办案时“移交”和“移送”区别: 移交,一般情况下指上级对下级、平行部门之间、外部部门等。 移交比较广义,既可以是案件,又可以是人员、材料、证据实物等。移送,是系统内部,指平行部门之间。
1、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2、案件的移送。《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扩展资料:
案件移送原因 1、立案庭把关不严。立案庭的有关人员在立案审查中不细,没有对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住所地作细致的审查;对于合同之诉,没有审查是否有约定管辖;部分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知,致使一些案件本不属于本院受理的案件而予以立案。如专属管辖等。 2、某些法院为收取高额的诉讼费用。某些法院为收取更多的诉讼费用,跨级别管辖收案,将本应由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违规立案;有的法院为增收,对诉讼标的相对较大的案件,明知不属本院管辖却予以受理甚至动员法官主动寻找大诉讼标的的案源。不论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均以立案处理,极易导致案件被移送。 3、原告故意误写被告的地址。原告起诉时,因对被告的具体地址不详知,故意将被告的地址写在本院辖区内,其目的要么欲在本院审理;要么依赖法院去查找被告的真实地址。一旦找到被告后,被告很有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4、部分承办法官为“甩包袱”而移送案件。有的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棘手,想法设法将案件推出去,其中案件移送就是其中的方法之一。甚至有的诱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让被告提供虚假地址的证明;或者以其他法院对此案也具有管辖权为由而将案件移送。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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