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执行枪决时,会根据犯罪不同,而选用不同的枪械执行吗?
死刑犯在执行枪决时,会根据罪犯不同而选用不同的枪械执行吗?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死刑的方式包括枪决、注射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在这三种执行死刑的方式中,枪决具有成本低和适应性强的特点,因此成为目前最普遍的执行死刑的方式。
关于死刑执行
一般来讲,以前执行死刑是由武警来执行的。当然,各个地区都有一定的区别,但普遍采用的方式都是枪决,基本都是八一杠或者其他半自动步枪,打头部或者是心脏,这样能够做到,相对快捷的结束死刑犯性命,减少死刑犯的痛苦。当然,个人经验来说,打头部更容易一枪毙命,也能够更快捷,只是可能最后,遗体会更加不堪入目一些。
如果是由法警来执行,一般来讲是采用手枪,当年各个地区而言,枪械的型号也不相同。使用手枪的话,一般都是绕到死刑犯背后,抬手对准头部,砰砰两枪,这样能够干脆利落的结束死刑犯生命。
至于现在,很多地区都普遍采用注射执行,当然,注射执行的话,一般都是注射两针,还会播放一些音乐。药水比较浑浊,样子有点类似于石灰石溶液。第一针就是让死刑犯失去知觉,彻底的麻醉过去,也就不会感受到痛苦。第二针的话,就会让死刑犯的心脏停止跳动。整个执行过程,也就短短的5分钟以内。
以前,因为硬件设施有限,执行室以及执行车辆比较少,所以都是采用枪决和注射死刑并存。这其中也有一些不成文的“潜规则”:如果是经济犯罪或者是贩卖害人的玩意儿,普遍会尽量安排注射执行。如果是暴力类的犯罪,普遍都会安排枪决。但是现在,随著硬件设施的完善,无论哪种犯罪方式,只要是判处死刑,普遍都会采用注射执行。
死刑犯在执行枪决时,会根据犯罪不同,而选用不同的枪械执行吗
目前国内法律上规定还是采用枪械毙刑犯,或者是用针剂注射让死刑犯毙命,刑场上多数用枪械毙人。如果用针剂注射让死刑犯毙命,还得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才能方可实施。在刑场上法院的法官对死刑犯宣布判决后,再问一遍死刑犯有什么可上诉的没有,如果死刑犯当场表示没有什么可说的,这就让他签字划押。
然后法院的刑警把死刑犯交给前来执行任务的武警,武警战士用枪押著死刑犯朝著执行的地方走去,到了执行的地方,叫死刑犯跪下,武警战士用半自动步枪,或者是全自动步枪从犯人的脑后,距离他五米左右,照准他的头部一枪毙命。也有的死刑犯临场吓得大小便失禁,瘫痪在刑车上,这个时候,由两、三名武警把死刑犯从车上抬到执行的地方,让犯人面朝地上爬下,武警战士用步枪照准他头部一枪毙命。
无论死刑犯被何种罪名判处死刑,执行死刑的法警唯一要务是将死刑犯处死。而选择的枪械仍然是“微型冲锋枪”。如果死刑犯仍有生命体征,或用手枪击毙。
在枪械面前人的生命是很脆弱的,任何的枪械都可以很轻易的夺走人的生命。对于一个将要被执行死刑的人来说,他在执行现场是被手铐和脚镣约束的,而且周围有大量的人员看管,此时他根本就不可能反抗或者躲避。在执行枪决时,不管在采用哪种枪械,在与罪犯距离非常近的情况下,任何枪械都足以实现剥夺罪犯生命的目的,因此采用不同的枪械根本没有必要。
中国的死刑是注射还是枪毙
我们都知道当一名重刑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死刑犯”他们在押入看守所的第一时间首先要为其佩戴上一种戒具“脚镣”主要是以防止其二次脱逃继续危害于社会。
死刑犯被决定执行死刑流程
首先,为被执行人(死刑犯)验明正身,并确认被执行人为真正被处决的死刑犯,由被执行人(死刑犯)签字画押拍照并存档封存。接下来由法警为被执行人解除手铐改由“法绳” 所替代进行捆绑。然后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使用专用工具为被执行人(死刑犯)解除“脚镣”同样以麻绳所取代。接下来,就是可以与家属见上最后一面并说一些道歉临别之言(可留遗书)。同时也享有临别之前最后一顿餐饭的权利。
其实大多人对于“法绳”的概念并不是很了解。简单的说所谓的“法绳”其实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农村)常用的一种麻绳。早在七八十年代为了制约犯人通常都以此绳进行捆绑。但“法绳”的运用与捆绑技巧是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的。它需要对被执刑人(死刑)的主要活动肢体部位进行严格控制,用以达到在临刑出现“反抗”的举动。
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有执行方式的不同
一般来说,在现场执行死刑的指令没有发出之前,罪犯的反抗行为是妨碍执法,这是新的罪行,如果反抗剧烈(一般没有机会的),现场执行的总指挥应该会授权执行法警击毙罪犯,完成执行死刑的任务,万一啊,我们假设一下,如果他反抗剧烈,并且有人配合劫法场,那样应该在保障挫败他们图谋的同时,尽可能的把他们一起抓获归案。死刑延缓执行,新罪行起诉,连同参与者,一并审判,再判,他不过是多活几天,但是,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
犯罪的死刑犯在庄严的法律判决面前还顽抗嚣张,死到临头还不思悔改!是一种抗拒法律的严重违法行为!理应得到在特殊场合,特殊手段的果段处理结果!以达到维护严肃庄严,神圣的法律之目地!而正常的死刑判决下达后,执行死刑的罪犯,一般绝大多数罪犯都是认罪伏法的!在两个罪犯对待法律执行方面态度表现为:一个是抗拒法律的执行,性质恶劣!另一个罪犯是承认犯罪事实,伏法认罪!服从法律的正确,庄严的判决!属态度上服从的这一类罪犯!
所以说,死刑犯在刑场上反抗被开枪击毙的概率几乎为零。我们不妨再退一步说,即便是一名死刑犯在刑场上反抗被开枪击毙,也属于《就地正法》的范畴之内。
被判处死刑的人是根据当地法院来决定是进行枪决还是注射的。既可以是枪决,也可以是注射。不过目前我国依然还是以枪决为主。虽然注射死刑是我国死刑发展的趋势,但这种执行方式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场所,而我国多数中级法院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在执行时,如果具备注射执行条件就采取注射方式不具备的采取枪决方式执行。
一、执行死刑流程: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
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二、死缓减刑程序如下:
1、对受刑的人考察。
2、提出减刑建议书,监狱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对受刑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后,如果认
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3、依法裁量减刑。依法裁量减刑,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现
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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