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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考试中 大左转弯 小左转弯 的区别是什么?

是丫丫呀1年前 (2023-12-21)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道路路口

左转弯应都是转大弯,左转越中心线的中点,不能压黄线,这就叫左转转大弯;

一般称转弯越中心线的称转大弯,转弯不过中心线的称转小弯;

右转弯是转小弯。

合格标准:

1、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笔试,100分为满分,90分以上为合格(包括90分)。

2、场地驾驶(科目二)——场内,实车。只分合格和不合格。实行3+1,三项必考,一项从七项里由计算机选出来,进行选考。三项必考包括桩考,侧方位停车,坡道定点起步与停车。七项选考包括S路,起伏路,直角拐弯,百米加减档,单边桥,限速通过限宽门,连续障碍。当桩考不通过不能参加剩余的考试项目,补考时四项全部补考。如果桩考通过,剩余三项有一项没有通过,在补考的时候只补考剩余三项,选考的一项还是由计算机进行抽取。

3、道路驾驶(科目三)——公路或模拟场地,实车。100分为满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它车类70分以上为合格。

4、安全文明驾驶相关知识(科目四)——笔试,100分为满分,90分以上为合格(含90分)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项的规定,车辆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下讨论中有来车、车辆字眼的,指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一、同一道路,相对方向行驶,转弯让直行。(为什么说是相对方向的,因为后面有法规和这个冲突。所以常说的转弯让直行只适用于同一道路的相对方向)

1、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2、无红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二、信号灯控制的转弯或直行一方有优先通行权。

1、红灯右转车辆应让绿灯直行车辆通行,此时转弯让直行,其实是信号灯在控制,和在第一种情况中的转弯让直行无关。绿灯时右转车辆只需要让绿灯直行的非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上一轮信号放行转弯车优先通行,上轮信号灯黄灯亮时进入路口左转或右转的车,本轮信号灯绿灯直行车应当让行。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有标志标线控制的直行车让不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车先行。

1、受辅路标志控制的,让有主路标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机动车。

2、有让行标志的,直行要让转弯。

驾驶考试中 大左转弯 小左转弯 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四、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车道:转弯前车比直行后车有优先通行权。

1、无论前车转弯、掉头,都比直行后车更具有优先通行权。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

2、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前车左转、掉头禁止超车,没有规定前车右转不能超车。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中,已经规定了超车必须在左侧,所以理论上右转弯不会和后方来车有冲突。发生事故,自然是违章右侧超车的负责。

五、没有交通信号和标线的路口,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个稍微复杂些

1、引出来的2种让行情况

(1)通过路口左转车,让右方道路直行和左转车。

(2)通过路口直行车,让右方道路直行和转弯车,包括左转和右转。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对于该项的详细解释

(1)交叉路口包括所有的路口,比如常见的十字路口,丁字路口,不规则路口等。

(2)通过交叉路口车辆的运行状态,包括直行和转弯。

(3)右方道路的来车运动状态,也包括直行和转弯,因为无论直行和转弯,都要通过交叉路口中心点附近,并且有方是否有车容易判断,但是车辆是转弯还是直行这个很难判断。

(4)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2项,也规定了在没有信号灯、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让右方道路来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最后总结,让行规定只有在大家都遵守的时候,才能显示出对于交通安全畅通起到的作用以及其科学性,但是交通参与者的驾驶习惯和对法规的理解参差不齐,发生事故后处理事故交警的业务水平也都不同,还有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机制上仍然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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