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什么关系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是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关系。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保卫部门、监狱都具有侦查权。其立案侦查权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侦查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侦查终结要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与此相对应,对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可以提出复议、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子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批准。
2、检察院取保候审:案子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院机关批准。
不管是在公安局办理还是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其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案子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批准。案子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院机关批准。不管在哪个机关办理,其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
拓展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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