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与婚姻的概念
我个人认为: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婚姻是爱情的结果,二者既有联系,更有区别!
第一,什么是爱情?
所谓爱情就是指两个个体之间相爱的感情、情谊;也指爱的感情。也可简单的理解为,因对某些事物的喜爱所产生的情愫。爱情有爱情情感、愿望、欲望以人及爱情伦理,爱情承诺等关系。
传统解释
爱情是个体与个体(多数指人)之间的强烈的依恋、亲近、向往,以及无私并且无所不尽其心的情感。爱情是人性的组成部分,狭义上指情侣之间的感情,广义上还包括朋友之间的爱情和亲人之间的爱情(爱的感情)。
第二,什么是婚姻?
所谓婚姻的定义就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结合或契约。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从本质上看,是双方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使双方结合趋于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和法律。
婚姻动机不只是在于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展开点说:婚姻,泛指适龄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医学、政治等层面的认可,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
婚姻的形式:
从古至今,婚姻出现过以下形式,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双方同时只有一名配偶,是现时世界上最多国家奉行的婚姻制度。
2.乱婚
无婚姻制度。
3.血婚制
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体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过。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后称公婆为“姑舅”,是这个制度存在过的证明。现存的马来式亲属制也是证据。
4.偶婚制
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但是不排斥与外人同居。双方都可以随意离婚或分居。
5.一夫多妻制
一个男性同时娶多位女性成为他的妻子。虽然古代中国和中亚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经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这两者仍然有区别。传统中国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来人则是简单的多位妻子。狭义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后者。
6.一妻多夫制
一个妻子同时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个男子同时娶一个女子为妻子。藏族曾经存在过这种婚姻模式。
7.单偶制专偶制
和单一配偶结婚,并排斥与外人同居,后面一点是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社会普遍采用这种婚姻制度。
8.事实婚姻
指未经法律登记,但被社会承认和接受的婚姻。往往出现在婚姻法尚未强制执行的时期,为法律所暂时容忍的婚姻状态。
9.走婚
一种存在于摩梭人之间的婚姻方式,是一种较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间不涉及经济关系,亦并不需要同居,纯粹以爱情关系维持的婚姻。
10.闪婚
婚姻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就迅速结婚。
11.网婚
在互联网上结为虚拟夫妻。
12.同性婚姻
指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
第三,爱情与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爱情和婚姻有以下本质上的区别:
其一,爱情需要激情,婚姻需要理性。 爱情的冲动和激情最多维持18个月,而婚姻却要平静地生活几十年。
其二, 爱情可以当饭吃,婚姻需要有饭吃。 爱情可以拿“浪漫”当饭吃,但婚姻每天都要面对柴米油盐。
其三,爱情追求曾经拥有,婚姻追求天长地久。 爱情来的快去的也快,而婚姻中的亲情远比爱情要来的持久。
其四,爱情不分阶级,婚姻要分阶层。 一个富家女可以爱上一个穷小子,但是要嫁给一个穷小子可就困难了,跟他一起生活就更困难了。
其五, 爱情是两个人的事,婚姻还要涉及两个家庭。 爱情只牵扯到两个人,但是婚姻还要涉及到双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所有家庭成员。
其六,爱情是艺术,婚姻是技术。 谈恋爱时你可以是艺术家,可以充分发挥你的想象能力来制造浪漫;但是结婚时你就要处理各种技术问题:房子、车子、夫妻生活、双方父母的赡养、生孩子等等。
由此可见,爱情是婚姻的起点,是维系婚姻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但爱情在婚姻中只占很小的比重。
婚,其本义指男子娶妻,黄昏举行喜宴,又引申为合法的配偶关系。
姻,结亲的男家,指夫或夫之父。
婚姻,泛指适龄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医学、政治等层面的认可,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
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
结婚的原因很多,如法律、情感、经济、精神信仰、社会、个人生活、生理心理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双方家长称“亲家”或“姻亲”。
普遍认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也有地区认同同性婚姻。在部分地区过去的文化历史及许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现今某些地区或宗教的法律亦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
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条件下不限制结婚次数。
扩展资料
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
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
1、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3、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念混为一谈。
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
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
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
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姻。“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婚姻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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