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生要求发红包算嫖娼吗
嫖娼的定义是性工作者出卖自己的身体来挣钱,所以与你发生关系的女人是属于什么职业的,如果只是普通人那就不属于嫖娼行为,关于有了这层关系,出于对另一方的公平考虑可以自愿的送礼物作为对对方的肯定,而给钱就是很不妥,对方先开口讨要更是不妥,有点像做交易的感觉,所以对于这样的人要远离,给红包后就不要在来往了。这只是针对你所说的问题来回答,至于是不是你们在发生关系以后,你的一直沉默无所作为让她只有主动提出意见,这就属于另一种问题了,那就是你占了便宜还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抠门行为了。是哪一种希望你自己判断,望采纳!
小李到某地游玩时,无意中认识了失足女性小红,两人约定以5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可是两人发生性关系之后,小李发现刚才付过房间费用后,自己只有300多元,便提出把手里的钱都给小红。
小红觉得自己吃了亏,便要求小李必须给500元,不然就报警告他强奸。小李非常气愤,觉得刚才还风情万种的美女,突然变得蛮不讲理,一怒之下索性一分钱也不给了,穿上衣服直接走人。
小红看到之后,直接拨打110报警。那么小李的行为,算不算强奸罪呢?
(以上内容,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普法使用。)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小李嫖娼不付钱的行为,不算强奸罪。
强奸罪的认定是强迫、胁迫女性发生性关系。而小李和小红完全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女方愿意性交易,男方愿意付出金钱,两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女性的意志,所以说两人的行为属于卖*嫖娼。
有人会问了,如果说属于卖*嫖娼,小红能不能要回嫖资呢?
如果是正常的商品交易,一方违约的话,完全通过诉讼来解决,要求对方支付未付款项。可是卖*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无法要回来。
那么小红就吃个哑巴亏吗?
我觉得小红不吃亏,小李和她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她拨打报警电话之后,民警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两人进行治安拘留并处罚款。
那么小红就吃个哑巴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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