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区别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商事行为是商法之中重要的概念,正确认识商事行为对于商法学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进行对比。 一、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定义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 商业行为, 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包涵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民法中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为民事行为而定。这些行为之所以成为商事行为,非本身包含特殊的内容,而是因其行为者的主观目的是基于营利,换言之,买卖,运输等行为,一般情况下为之属民事行为,而当以营利为目的为之时则构成商事行为。因此传统商法中的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之区别,不在于行为的客观内容和表现,而在于行为者的主观意图。因此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说,商事行为就是营利性的民事行为。
二、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主体
商法作为民法的部门法,商主体因而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故其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性,即主体的“自由与平等”性。但它又有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的特性。具体来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因而“独立与自由”便是民法的终极价值,在民法的规范下,各民事主体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同于封建社会中人与人的“新关系”,它突出的表现为,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主体(人格独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主体(人格平等)。而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商事法,“安全与效率”便成了其终极价值。在其规范下的商事主体们以追求营利作为他们的最高目标。与此相适应,为了保障整个市场秩序的建立与良性运转,商事法对进入市场的主体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实行对当事人严格义务和责任规定的严格责任主义。并且,民事主体相比,当代商法主体观念还明显的体现出从商个人向商法人倾斜的倾向。另外,对于行为人是否有该意思的认定,因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而有所区别:在民事行为中,对行为人意思的认定,往往强调其真意;而在商事行为中,往往强调其外在表示。
三、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具体区别:
(一)从目的来看:商事行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其行为具有营业性;而有效的民事行为其并没有此项要求,它只要求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意思表示真实、自由、自愿,这也是作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必备的,且最为重要的要件。但是意思自治的原则不适用于商法,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在商事行为中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二)从行为主体要件来看:商事行为其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商人,而且在很多的情况下,双方都为商人。而商人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而有效的民事行为其主体只要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它是一般主体。
(三)从行为的客体来看:商事行为其买卖的标的从立法上看是财货,但此财货应理解为有形的财货,也就是说无形财货就不能成为商事买卖行为的客体,如知识产权;而有效的民事行为则只要求标的是确定可能的,并且合法,其并不要求此标的为有形财货。
(四)行为的法定性来看:商事买卖行为其必须符合其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即商事行为应该遵循许多适用于商人之间特定商业事务的共同条款,而不可超越此条款;而有效的民事买卖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可以进行买卖。
民商法和经济法区别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范畴中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两者构成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部分;
3、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与商法的密切配合。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如下:
1、调整主体不同:民法调整主体为民事主体,商法调整为商业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对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社会公平公正,商法注重交易安全;
4、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和基本法。商法不是,其是民法的特别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由全国人大完成,常委会只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修改。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经济法和民商法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区别 :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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