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官职大小顺序
作为政府机构的人员,尤其是新人,常常会被单位的性质、人员的构成、领导的级别及排序搞得一头雾水,下面,我们以县为例,具体来说明一下。
一、几个基本的名词概念。
在现有的体制中,有几种普遍性的情况在各地均有存在,需要首先说明。
1、人员编制:是指财政供养人员的归属情况。主要包括行政编(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按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具体分为全额事业、差额事业、自筹自支等)、人事代理(没有编制)、企业人员等,关于他们之间具体的差别,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查询。
2、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有实际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是指书记、某某长(县长、局长、科长)、某某主任等;非领导职务是指享受领导职务待遇(工资、福利),没有实际职务的人员。如,主任科员、调研员、巡视员等,在县一级中,非领导职务在行政编人员中有,事业编人员中没有。最新修改的公务员法取消非领导职务,改为职务和职级。
3、四家班子:通常指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
4、级别:等级的区别。即常说的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乡科级、科员等。级别和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干部的职务和级别是相对应的,比如县委书记就是正处级,但也有例外,有的县的县委书记如果是市委常委,或兼任其他市级职务,就是副厅级。
二、县一级各领导级别
1、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县政协主席等县四套班子正职是正县级(正处级),如果有的县地位特殊、经济比重大,县委书记甚至县长可能是副厅级。
2、县委常委:除书记、县长外,一般都为副县级(副处级),有的地方县委副书记是正县级。
3、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一般都是副县级(副处级)。四套班子成员统称为县领导。
4、公检法领导一般都为副县级,公安局长普遍挂职副县长。
5、工业园区、管理处等负责人,一般情况为副县级。
6、局长,乡镇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一般都是正科级,副职为副科级。
三、县一级领导干部排序
1、县级干部综合排序:县委书记、县长、副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县委常委、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府副县长、政协副主席、法检两长、其他县级干部、非领导职务干部。
2、县级干部各系统内部排序:排除组织部门特别说明,以任同一系统的时间先后顺序来排序。
3、科级干部排序:这方面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职务和级别,一般按照部门权重排序,但有时也参考个人任职时间等。部门的一般顺序是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常委部门、党委部门(老干部局、信访局、农工委等)、政府部门(各局)、群团部门(工、青、团、妇等)、垂管部门(公检法、税务等)、乡镇街道。人员排序一般为正科级领导、主任科员、副科级领导、副主任科员。
法律分析:县委书记比县长大。目前,我国市县委书记与市县长关系,不同于部队的团长与政委的关系,团长与政委是基本平等的:团长负责军事工作,政委负责政治工作,二者可相互监督,也均可直接提升为副师级领导。但市县委书记与市县长关系,是上下级的关系,是一个县“一把手”与“二把手”的关系。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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